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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积极参与宏观调控政策具体措施的研究和制定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财政部着重研究和制定了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具体措施,参与制定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配套文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解答地方、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地方落实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国务院作了汇报。
二、继续做好税费改革
(一)进一步完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积极做好方案实施前的各项准备。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研究了调整燃油税征收环节的新思路,并组织起草和参与制定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配套措施和办法。在对交通和车辆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整理了拟取消的涉及交通和车辆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分别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发布了《关于做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对改...
一、积极参与宏观调控政策具体措施的研究和制定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财政部着重研究和制定了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具体措施,参与制定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配套文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解答地方、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地方落实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国务院作了汇报。
二、继续做好税费改革
(一)进一步完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积极做好方案实施前的各项准备。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研究了调整燃油税征收环节的新思路,并组织起草和参与制定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配套措施和办法。在对交通和车辆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整理了拟取消的涉及交通和车辆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分别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发布了《关于做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对改革前需要地方财政部门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作了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征燃油税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保证改革前有关养路费等收费的及时足额征收,与交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与此同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与中宣部共同对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宣传工作作了安排。起草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宣传提纲(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我国交通和车辆收费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改革的必要性等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参与全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培训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同志进行了系统培训。
(二)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研究工作。一是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开展了对全国100个农民负担监测县的乡镇机构和农民税费负担等情况的典型调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改革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农村税费改革中一些重大政策问题向国务院进行了汇报。二是召开了全国农村税费改革问题座谈会。在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农村税费改革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基础上,提出了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思路。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先进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决定精神,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研究工作。
(三)着手进行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税费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领域的收费状况进行了初步调查,研究了拟取消涉及基本建设及房地产的收费、基金项目,会同国家统计局完成了全国现有房屋及其占用土地情况抽样调查,并就改革范围、基本思路及有关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
三、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一)认真开展对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经国务院同意,会同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目前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单位多头开户、截留隐瞒应缴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混乱、财务管理松散等问题,向国务院做了专题汇报,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依法办事、严格监督、坚决纠正、绝不徇情”的批示,依据有关规定对查出的问题作了相应处理。
(二)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要求。根据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出的新任务,会同监察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部门制定了《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会同监察部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财政专户管理,修订了1999年全国预算外资金决算及收费、基金统计报表,建立了全国季度快报制度。
(三)规范财政部内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秩序。为了明确预算外资金管理中财政部内部各单位的职责,制定了相应的职责分工及加强协调工作的具体办法,初步理顺了中央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关系。
(四)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了中央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
(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中国人民银行接手了彩票管理工作。在对一些地方彩票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彩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的建议。
四、开展重大财经专题研究和编制财政“十五”计划准备工作
(一)针对当前财政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开展了财政经济形势分析和对改革、发展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其对财政收支的影响。通过加强对财政经济运行态势和财经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提出了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政策方向和力度的具体措施建议,撰写了《国库支付制度和预算科目体系改革势在必行》、《提高财政“两个比重”的目标及实现途径》、《当前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矛盾及完善财政政策的几点建议》、《关于明年财政政策问题的初步意见》、《1998年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可能性研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研究》、《解决财政支出“越位”和“缺位”问题的具体途径》、《关于今后一个时期几个重点领域财政支出需求情况的报告》、《世界经济及国内经济形势中期分析与展望》、《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关系》、《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改革探索》、《建立“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新体制的几个理论认识问题》等一批专题研究材料。
(二)积极开展编制财政“十五”计划的准备工作。搞好财政“十五”计划的研究编制工作,对于开好世纪之头、全面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保证财政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9年,财政部积极开展财政“十五”计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在认真总结“九五”时期财政经济运行情况,正确分析和判断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研究分析未来一个时期国际国内经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财政“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基本思路。
五、加强工资政策研究和有关管理工作
参与制定了工效挂钩政策,认真审核批复中央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并在总结分析挂钩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改革措施的具体建议。参与研究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有关政策规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1999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通知》,并对部分中央企业进行了重点检查。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了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后人员待遇问题及稽察特派人员的待遇问题,并制定了相关政策。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及近年来全国工资调整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调整了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研究了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安排,对增资项目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了初步建议。
六、加强住房分配和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相关研究及管理工作
(一)为推进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参与制定《中央在京党政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办法。与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作了部署。
(二)研究制定了(中央在京机关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了中央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划转办法和规范城市住房基金管理的意见。
(三)参与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国有资源使用的管理行为。
七、积极开展治乱减负工作
(一)经国务院同意,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1999年共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基金项目388项,减轻企业负担约180亿元。
(二)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核并批复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规范收费管理的要求,对不合理的项目予以取消;对一些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并要求规范管理。重申了今后所有向企业新增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三)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协调小组的统一安排,检查了地方停止征收附加在电价上收取有关费用的落实情况,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地方执行整顿电价收费的有关情况。
(四)针对目前农村乱收费、农民负担加重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部际协调联席会议的统一要求,下发了《关于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要求地方迅速纠正在农民子女入学、青年结婚登记、农民建房批地等过程中搭车收费现象。
(五)为规范中央部门和单位收费管理,下发了《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明确中央部门和单位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有关事务,统一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归口管理。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会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分别下发了对氯碱行业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军用机场转民用代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及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此外,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一些地区交通和车辆乱收费的典型案例进行了严肃查处。
八、进一步加强收费、基金和票据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了收费、基金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台新的收费、基金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完善了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提出了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垃圾处理费、扩大总量排污收费、污水处理费等收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公布了《199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初步整理了《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开展了有关基金、收费项目的专项检查,纠正了一些地方部门越权设置收费、基金项目的行为。与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扩大招生后有关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纠正高校招生收费“双轨制”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收费、基金票据的管理,积极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对近80个部委600多个中央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进行了审核,对教育部等76个部委543个单位核发了“收费(基金)票据购领证”,并实行集中统一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监制了《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收费收据》等9种专用收费收据;与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发布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和《关于统一军队票据样式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收费票据的印制、监制、发放、稽核、检查等工作,积极指导和推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和办法。
(财政部综合司供稿,蔡晓钟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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