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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现生产总值5418.81亿元,比上年增长10.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078.61亿元,增长4.5%;第二产业增加值2533.69亿元,增长12.6%;第三产业增加值1806.51亿元,增长10.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539亿元,比上年增长25.2%。全年进出口总额171.2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2.8%。商品零售价格指数104.6,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4.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24.47亿元,比上年增长17.1%。
2010年,自治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500.6亿元,比上年增长28.8%,增收111.8亿元。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92.7亿元,比上年增长84.4%,增收88.4亿元。全口径财政收入完成1190.9亿元,比上年增长34.8%,增收307.2亿元。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一般预算支出完成1698.9亿元,比上年增长26.1%,增支352亿元。地方财政支出完成1885.5亿元(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比上年增长27.9%,增支411.4亿元。2010年,自治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计1810.9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500.6亿元,上级补助收入1125.4亿元,中央财政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60亿元,上年结余105亿元,调入资金19.9亿元。一般预算支出合计1711.4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支出1698.9亿元,上解上级支出2.5亿...
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现生产总值5418.81亿元,比上年增长10.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078.61亿元,增长4.5%;第二产业增加值2533.69亿元,增长12.6%;第三产业增加值1806.51亿元,增长10.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539亿元,比上年增长25.2%。全年进出口总额171.2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2.8%。商品零售价格指数104.6,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4.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24.47亿元,比上年增长17.1%。
2010年,自治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500.6亿元,比上年增长28.8%,增收111.8亿元。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92.7亿元,比上年增长84.4%,增收88.4亿元。全口径财政收入完成1190.9亿元,比上年增长34.8%,增收307.2亿元。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一般预算支出完成1698.9亿元,比上年增长26.1%,增支352亿元。地方财政支出完成1885.5亿元(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比上年增长27.9%,增支411.4亿元。2010年,自治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计1810.9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500.6亿元,上级补助收入1125.4亿元,中央财政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60亿元,上年结余105亿元,调入资金19.9亿元。一般预算支出合计1711.4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支出1698.9亿元,上解上级支出2.5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亿元。收支相抵,年终结余99.5亿元,其中:结转下年支出99.4亿元,净结余10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总计253.4亿元,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92.7亿元,中央补助资金24.7亿元,上年结余收入35.4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187.6亿元,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86.6亿元,调出资金1亿元。基金收支相抵,年终滚存结余65.8亿元。2010年,自治区本级对各地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799.9亿元,比上年增长28.8%,增加178.8亿元。包括:税收返还34亿元,增长5.6%;一般性转移支付311.5亿元,增长8.3%;专项转移支付454.4亿元,增长51%,增幅较高的原因是中央财政代理新疆发行了6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其中46.9亿元以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各地。
一、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提高干部职工收入政策
为落实中央对新疆特殊民生政策,自治区财政深入地、县和部门单位开展工作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政策,统筹提高各类人员收入水平,惠及全区400多万人。一是提高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按照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与当地机关离休人员同等待遇的原则,提高了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二是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全区83.6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达到月人均185元;提高129.9万农村低保人员补助水平,达到月人均75元。三是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提高因病死亡职工抚恤金标准,发放1995年底前退休的企业人员生活补贴。四是提高优抚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月人均不低于220元标准,发放“四老”人员生活补贴,其中:老党员不低于月人均210元,老干部不低于月人均230元,老模范不低于月人均260元,老军人比照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确定。提高农村列入优抚范围老军人生活补助,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达到500元;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435元;提高带病回乡退休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60元;提高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五是发放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无军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对自治区各级政府接收的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同城同待遇的原则享受与当地机关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政策。六是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960元/月、800元/月、720元/月、680元/月、640元/月,分别较原标准增加120—160元不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七是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待遇。对已离岗代课教师按照代课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试点县(市、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由财政每人平均5000—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按现行政策统一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实施分类救助。八是落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收入政策。提高四、五、六类区县(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标准,其中四类区月人均增资150元,五类区月人均增资270元,六类区月人均增资550元。调整38个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新增11个四类区和6个五类区。调整后,南疆三地州、边境县、贫困县等艰苦边远地区职工待遇得到明显改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津贴补贴,自治区机关单位实现了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四统一”,自治区事业单位同步提高了干部职工收入待遇。
二、开展资源税改革试点,推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决定,中央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征收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自治区财政以新财法税[2010]22号文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结合油气田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管理实际,明确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在涉油地区间的分配遵循属地、公正、公开、透明及便利征缴的原则,按照各油气田当期产量的比例进行分配。自治区财政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加大涉油地区和油气企业调研力度,明确涉油地区资源税分配办法,提出征管要求,确保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对自治区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壮大了自治区财力,2010年自治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收超过100亿元,其中增收的油气资源税收入占全区增收收入20%左右,资源税收入为32.47亿元,比上年增加19亿元。油气资源税的改革,促进新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整合和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在增收的油气资源税中,南疆五地州增收10亿元左右,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用于南疆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困难群体的补助和下岗再就业等民生领域的支出。
三、发挥财政职能,推动经济科学跨越发展
(一)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强农惠农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大财政支农投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支持新农村建设。
1.巩固惠农惠民补贴政策。实施“安居富民”和“定居兴牧”工程,全区整合各类资金24.5亿元,完成5.7万户农村困难家庭住房建设和1.3万户牧民定居房建设。完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执行小麦按计划面积每公斤补贴0.2元,大米敞开收购每公斤补贴0.3元;农资综合直补按照全区1400万亩小麦指导性计划种植面积,每亩补贴标准90元。加强补贴发放管理,安排资金41.9亿元,用于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牲畜良种补贴、林木良种补贴等涉农补贴。建立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加大对产粮大县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扶持力度,投资3.3亿元支持44个粮食主产县、6个重点小麦、玉米育种基地的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加大家电下乡政策落实力度,调整家电下乡的补贴兑付程序,简化跨兵团地方销售产品的代垫兑付协议和资金结算申请程序,补贴兑付率稳步上升。
2.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以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为平台,集约资金、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整合相关资金,统筹用于现代农业高效节水、现代畜牧业和现代林果业的发展。投入资金17.4亿元,支持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投入资金12亿元,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80万亩。投入资金6.2亿元,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农业基地、科技支撑、市场开拓能力建设。加大设施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技术推广支持力度。
3.支持农村金融服务。落实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拨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3.4亿元,扩大保险规模,增加保险品种,开展特色林果业保险调研,不断扩大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共218户,奖励总额2.5亿元。
4.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1.4亿元,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扩大到67个县市,惠及农牧民320万人。逐步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和其他乡村公益性债务,提前7个月完成15.4亿元债务化解工作。
(二)加大政府公共投资力度。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安排资金88亿元,优先保障公路、铁路、机场、水利枢纽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支持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安排资金4.7亿元,重点支持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床的深部找矿、西电东送、西煤东运、“358地质勘查”重大项目实施。二是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新增安排项目前期费10亿元,支持自治区交通、水利等重要产业、重点领域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三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2010年财政部代理新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60亿元,按照财政部要求,安排2.58亿元用于弥补2009年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缺口,30.92亿元用于2010年中央安排的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地方应配套的资金,20.63亿元用于喀什老城区改造、学校和医院抗震防灾工程、富民安居、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等重要民生及社会事业发展项目,5.87亿元用于铁路建设。
(三)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健全支持节能减排和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设立新能源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具有独特优势的风电、太阳能光电及煤层气产业发展,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辐射力,发挥示范项目的典型带动作用。注重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广采用奖励、贴息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将财政资金分配与企业的节能量、节水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直接挂钩。调整优化资金投向,集中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公共建筑节能,推广行政机关绿色照明、节能监测考核体系等重点领域建设,推进全社会节能减排。
(四)扶持纺织、农产品、旅游外贸行业发展。自治区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和《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明确了支持纺织、农产品精深加工、旅游、外贸行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1.促进纺织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自治区纺织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2011—2015年对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内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房产税。
3.支持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自2011年起,对A级旅游景区景点等六类涉及旅游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加快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2011—2020年,对新办和现有出口生产企业,根据不同情况享受累计不超过5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10年,继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工作,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区社会保障支出242.8亿元,比上年增加56.5亿元,增长30.3%。
2010年全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扩大到56个县,参保农牧民356.28万人,覆盖60%的农业人口,各级财政安排新农保参保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5.27亿元。调整完善新农保相关政策,对16—59岁参保农牧民的最低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50元;将100-500元5个缴费档次增加到100-1000元10个缴费档次;为鼓励农牧民多缴费,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助不低于5元;为鼓励农牧民长期缴费,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农牧民,每增加缴费1年,每月增加不低于2元的基础性养老金。
2010年,自治区89个县(市)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参合农牧民1019万人,参合率为98.6%,享受新农合待遇共830.6万人次,政策范围内实际住院报销率为50%。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人均150元/年,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0元,农牧民个人缴费30元,南疆三地州个人缴费1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2010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共15.23亿元,减轻农牧民就医负担,帮助农牧民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15个地州市实现全覆盖,参保人数273.84万人,参保率为90%,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共45.9万人次,政策范围内实际住院报销率为55%。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共补助3亿元。自治区60个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基本药物零差率财政补助和基本医保基金共同补偿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2010年,实施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扶持政策,制定出台促进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扶持新政策,建立就业资金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全区就业资金支出30亿元,比上年增加13.38亿元,增长80.6%。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再就业51.68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6.38万人。重点解决了21902户零就业家庭中24414人就业,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目标。
(二)加大教育事业投入。2010年,各级财政教育投入307.2亿元,比上年增加67.1亿元,增长28%。大力支持学前“双语”教育工作,制定了《新疆学前“双语”保障机制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安排资金6亿元,对喀什、和田等7个地州9个县市27.57万名学前“双语”幼儿园在校幼儿学生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伙食补助和90元的免费读本补助,向学前“双语”教师每人每年发放9600元的生活补助和4446元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安排教学、生活及活动设施配置补助资金和每生300元的公用经费补助。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小学每生每年400元,初中每生每年600元。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标准,达到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2010年各级财政共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20.81亿元,为全区240万名中小学生安排免费教科书资金2.56亿元,为29.92万名农村家庭贫困寄宿制中小学生安排生活补助资金3.34亿元,为农村204万名中小学生安排公用经费11.27亿元,为各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提供了物质基础。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安排资金8.43亿元,帮助高校偿还部分债务。安排专项资金1.6亿元支持自治区职业学校建设。
五、坚持依法理财,提升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一)狠抓增收节支工作。落实增收节支措施,促进财政收支平稳运行。确保收入稳定增长,加强收入分析监控,严格目标责任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政策,挖掘增收潜力。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减免,防止税收流失,做到应收尽收。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责任落实,严格预算执行,从严控制会议、购车、出国(境)、楼堂馆所建设等一般性支出,切实按照“保基本、保重点、保民生、压一般”的原则安排支出,确保财政支出均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预算支出跟踪问效、信息反馈、动态考核和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实行预算执行和预算安排挂钩管理,提高支出预算到位率。
(二)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初步建立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完成了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2011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编工作。合理确定定员定额标准,规范项目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部门预算编制。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明确标准支出范围,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确保各地县基本运转水平。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整体推进,自治区本级一、二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改革,16个地州市本级90个区县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稳步开展公务卡改革工作,自治区100家一级预算单位纳入改革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国库资金调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监督更加有力,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逐步健全。
(三)推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从2010年起,对自治区本级由原来的500万元以上扩大到1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自治区本级共完成100万元以上绩效评价项目774个,评价资金总额286亿元。绩效评价工作提高了财政部门与部门单位的“绩效”理念与责任意识,促进了财政预算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四)规范结余资金管理。制定印发了《自治区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范围,确定划分标准和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部门结余资金确认流程,提出消化部门结余资金的具体措施。对当年可能形成较多结余资金的项目,调减当年该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或调整新增项目支出;对以前年度累计结余规模较大的项目资金,调减当年预算,或在下一年度安排预算时,抵顶财政拨款预算数额;建立对各部门结余资金定期通报制度。规范结余资金管理减少了资金沉淀,缩小了结余资金规模,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夯实管理基础,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2010年,进一步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深化对基础管理工作和基层建设工作(以下简称“两基”工作)的认识,提出“两基”工作目标,丰富“两基”工作内容,落实“两基”工作责任,建立督导工作机制,组织召开自治区乡镇财政、财政厅机关、全区各地县3个“两基”建设现场会,推动自治区财政“两基”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加强财政管理基础建设。建立“预算单位基础信息—部门预算编制—项目库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基础数据资料动态采集机制,及时更新调整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实现基础数据动态管理。加强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基本支出标准体系。健全项目库建设,将所有项目预算纳入项目库管理,建立财政与预算单位相互协调的动态项目库,完善项目论证评审、遴选排序机制,推动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加大会计基础管理力度,开展单位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实现会计工作法制化、会计监督制度化、会计信息标准化、行政审批程序化、日常管理网络化。
(二)全面规范乡镇财政管理。一是建立健全乡镇财政管理机制。全面规范完善乡镇财政组织机构、业务工作、办公条件和内部管理,健全预算管理等各项制度,推行包括所有收入的综合预算,全区14个地州市、87个县、795个乡镇财政部门建立了“两基”管理基础档案,“乡财县管乡用”管理新机制全面推开。二是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能。明确资金监管目标,将51类涉农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强化补助性资金监管,实行补贴对象、补助信息基础数据的动态管理,采取“一卡通”方式进行补贴发放的资金达到70%以上。严格项目资金监管,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全区一半以上行政村实行了“村账乡代理”改革。三是建立乡镇财政管理指导机制。制定《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明确县级财政资金监管责任和工作重点,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考核,给予乡镇财政所必要工作经费,帮助和督促乡镇财政所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和监管情况月报告制度。制定2010-2012年乡镇财政干部培训规划,用3年时间将全区所有乡镇财政干部轮训一遍,2010年培训干部200余人。
(三)完善内部基层单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接受监督,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将现行财政业务制度编印成册,印发各地指导工作。对不适应形势需要的制度办法,逐步修订或取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围绕贯彻落实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部署,建立健全同上、下级部门沟通顺畅的纵向联系机制、财政内部协调配合的横向协作机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供稿,蔡湘平、赵晓文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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