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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财政部税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战略部署,坚持不懈地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统筹税政工作,不断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在加强和改善税收宏观调控、推进税收立法、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夯实税政基础工作、加强地方税政建设、促进对外税收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强和改善税收宏观调控
2010年,根据经济发展新形势新情况的变化,在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前提下,及时对一些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一是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二是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由减按5%调整为减按7.5%征收。
此外,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2010年又出台了部分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一是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
2010年,财政部税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战略部署,坚持不懈地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统筹税政工作,不断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在加强和改善税收宏观调控、推进税收立法、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夯实税政基础工作、加强地方税政建设、促进对外税收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强和改善税收宏观调控
2010年,根据经济发展新形势新情况的变化,在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前提下,及时对一些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一是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二是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由减按5%调整为减按7.5%征收。
此外,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2010年又出台了部分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一是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1年,即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另外,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就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二是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为支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给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立法工作,切实提升税收立法级次
(一)增值税立法扎实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增值税立法列入了2010年立法计划,《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也将提请审议增值税法草案作为力争2010年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为扎实推进增值税立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2010年3月起,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组成联合工作小组,通过制定详细的工作进度安排表,采取实地调研、专题讲座、专家咨询等多种工作形式,有序开展了增值税税法草案起草、改革方案设计和测算、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国外税制借鉴等一系列工作。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增值税税法草案的初稿。
为配合增值税立法,财政部还开展了重点国家增值税法的比较、借鉴和分析。组织开展了澳大利亚、南非、智利、韩国、日本等国增值税法的专题介绍和交流,对上述国家增值税税法的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与全国人大预工委举办多次研讨会,并进行了20个国家增值税制要素的国际比较,为我国增值税改革和立法提供了比较丰富的国际经验。
(二)车船税立法取得重大进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车船税法(送审稿),于2010年4月报国务院审议。在此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经广泛征求意见以及到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调研,修改形成了车船税法(草案),经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10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过去不征税的企业内部车船纳入征税范围;二是以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三是适当调整税额水平和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四是明确了车船管理部门协助征税义务。
(三)耕地占用税立法有序开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有序开展了耕地占用税立法相关工作。在对海南、贵州、四川、云南和山西5省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耕地占用税立法思路。
(四)环境税立法获得重要成果。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继续积极推进开征环境税和环境税立法专题研究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拟上报国务院的初步方案,正式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并根据所反馈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
(一)密切跟踪增值税转型改革运行情况,研究完善转型改革后进口设备的增值税政策。针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后出现的新情况,就部分转型改革前启动的重点项目因采购进口设备金额较大且项目周期较长产生的资金占压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经国务院批准,付诸实施。
(二)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起草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搜集整理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数据、研究报告、论文、专家意见、社会各界的反映及国际经验等,为研究改革方案准备了必要的基础资料。
(三)全面贯彻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方案。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总体执行情况良好,收入超额完成预算,为统筹研究因成品油税费改革而产生的特殊问题创造了良好条件。2010年,集中对部分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及成品油生产企业反映的燃料油、石化企业自用油、生物柴油、煤制油、煤焦油以及残疾人用油负担加重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经国务院批准,明确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和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消费税政策以及生物柴油消费税政策。同时,对油气田企业自用油退税问题和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优惠政策延期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先后5次接待了来财政部信访的残疾人代表,妥善解决了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残疾人用油负担加重问题,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研究完善消费税制度。
1.研究完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推动我国控烟工作。2009年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出台后,及时跟踪政策执行效果,进一步研究完善雪茄烟等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同时,积极配合世界卫生组织,履行我国参加全球控烟公约的承诺,积极参与由外交部、卫生部、中国控烟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控烟工作。
2.为促进节能减排,合理引导消费,适当增加财政收入,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提出了将部分过度消耗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以及部分高档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政策建议。对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界定问题以及清洁类护肤品的洗颜粉类产品进口消费税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五)研究完善房产税制度。
1.认真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有关工作。为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改革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认真做好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有关工作。
2.研究形成了改革经营性房产税制度的初步方案。对经营性房产计税依据由现行计税余值、租金收入统一调整为评估值、将固定比例税率调整为幅度比例税率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初步思路。同时,启动了《房产税暂行条例》修订工作。
(六)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并明确了相关优惠政策及其具体操作办法。改革方案在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上,兼顾了各方面利益,征管操作简便,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认可。新疆率先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强了地方保障民生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能力,有利于加快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
2.新疆实施资源税改革后,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试点情况做了实地调研,提出了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并明确了相关优惠政策及其具体操作办法。
(七)统一内外资企业与个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公平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也标志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分设历史的结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相关具体问题做了明确。
四、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加大强农惠农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1.研究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政策。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加工增值税政策,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购买免税农产品依收购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按主营业务成本依核定扣除率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调整方案。同时,结合农业发展情况,对农产品范围进行了研究,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好准备。
2.发文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研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作出注释。
3.研究落实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在对湖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及税收政策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对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减计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支持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的营业税政策操作性文件。
(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1.调整和完善就业税收政策。为适应我国就业的新形势、新情况,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上报了调整和完善就业税收政策的建议,即在保持原有优惠政策力度不减的前提下,更加支持自主创业;进一步扩大创业政策惠及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上述调整思路,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为确保2011年1月1日顺利实施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稳步有序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制发财税政策文件和具体实施办法、召开视频会议、组织媒体进行宣传和政策解读等,并将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向国务院做了专题报告。
2.出台了支持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玉树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发生后,财政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就灾区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下发了政策操作文件。该政策在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的优惠力度,扩大了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3.出台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等税收政策。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和改善民生,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给予优惠。
4.研究完善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及时跟踪了解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有关部门、纳税人对限售股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研究出台了限售股补充通知。
5.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确认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免予登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6.对保险保障基金给予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优惠,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享受营业税免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清单,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统筹研究递延养老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7.支持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发布学习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按规定享受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了世博会、亚沙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达了2010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等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指标。
(三)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促进一体化管理。
1.及时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租赁房屋免租金期间房产税、房产原值界定等政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广泛征求地方财税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发文予以明确。
2.全面掌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分析政策执行效果。布置各地税政部门及时掌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分析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了解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根据各地上报情况,除浙江省、广东省和西藏自治区由地市级地税部门制定具体预征率,海南省预征率已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比例外,其他省(区、市)均按规定提高了预征率。
3.积极应用模拟评税试点成果,促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加快推进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提高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质量。
(四)研究和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研究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在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等方面,研究提出了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提出的有关原则和具体政策意见被《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采纳。
2.进一步完善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出台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适用优惠政策的准入条件,并将范围扩大至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3.研究出台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制发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等试点政策文件。同时,结合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情况,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意见,拟在北京市中关村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经进一步完善后,在全国实施。同时,研究支持武汉东湖示范区的税收政策。
4.研究调整运输、物流业税收政策。为支持劳务出口,提高我国运输业国际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经国务院批准,发文落实了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为促进物流业发展,落实物流业振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上报了规范和完善现行物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试点办法,并适当扩大试点范围的政策建议。结合全国打击假发票工作的开展,为减少征管漏洞,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扣除率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初步意见。
5.为了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研究上报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研究出台了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京沪高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6.明确了我国参与伽俐略计划的国际合作项目的增值税政策和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支持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为加大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农药、医药、化工产品、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等406个税号产品的出口退税。
2.研究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营业税免税政策。为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取得的应税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转让与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设备免征增值税。
3.细化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政策范围。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相关政策进行细化,明确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
(六)支持企业重组改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1.对中国农业银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联通等重组改制上市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研究,并明确了有关税收政策。
2.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企业名单。
3.研究了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税收扶持政策,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对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给予相应的契税优惠政策。
(七)不断完善税收政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1.研究明确了西部大开发后续税收政策建议。根据中央领导“对西部大开发支持力度不减弱”的指示精神,结合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就西部大开发后续税收政策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沟通协调等一系列工作。2010年7月5日至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决定,今后10年国家将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在税收政策方面,继续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既保持了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的延续性和相应的支持力度,又保证了税制改革的方向及税收政策的统一、规范和公平。
2.经国务院批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试点。
3.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期货保税交割政策问题,并制发了操作文件。
4.研究出台海南购物退免税政策。在多次调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财政部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明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5.扩大人民币结算退税政策试点。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同时,与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退税政策试点。
6.研究出台涉港澳台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前海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发了对深圳前海国际航运保险营业税免税的政策。参加了涉及鼓励对台直接投资税收政策、两岸空中直航落实税收政策与台湾谈判工作,发文明确了海峡两岸空中直航税收政策。明确了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五、税收对外交流与合作向深层次拓展
(一)全面推进全球税收论坛工作。中国加入全球税收论坛后,被推选为全球论坛副主席暨指导委员会副主席及同行审议小组成员。财政部认真履行职责,对论坛功能架构、核心文件等提出了关键性意见,深入参与同行审议规则的制定,积极推进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工作、打击避税活动,维护了我国税收权益和国际形象。引导论坛向公平开放透明的方向发展,阻止了一些发达国家在各种场合提出的对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不符合情报交换高标准辖区的制裁意图,维护了香港、澳门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二)妥善解决焦点国际税收问题。完成了G20框架下的涉税应对工作。妥善处理了G20多伦多峰会提出统一征收金融风险税以及向所有国家开放多边信息交换机制问题。针对G20匹兹堡峰会上提出取消低效、鼓励浪费的化石燃料补贴问题,提出了合理调整化石燃料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建议并上报国务院批准。针对联合国气候变化融资会议中提出的航空航海税、机票税等涉税事宜,研究提出了表态口径。
(三)切实维护涉税谈判中的国家税收主权。积极参与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第一至六轮的谈判,对美方提出的涉税文本条款的原因、背景和含义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磋商,明确了美方利益所在,同时也阐明了我方立场,谈判进展顺利。与中美投资保护协定类似,在中加投资保护协定、中日韩投资保护协定、中智自贸区保护协定的谈判中都遵循了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据理力争、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最终的合并案文中体现了我方的主张,切实维护了我国的税收权益。
(四)深化与国际组织在税收领域的合作。多年来财政部一直保持着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等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互动关系。继续派员参与OECD财委会年度会议和六个工作组会议,与OECD合作在北京举办了环境税国际研讨会,为我国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思路和路径设计提供了有益借鉴。派员参加了国际财产税协会(IPTI)第十三届年会,就财产税税制、估价、管理改革等议题进行深入沟通和交流。
(五)进一步拓展双边和区域性税收交流。成功举办了第十四届中韩税收交流会,组团赴印度、菲律宾考察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中日第三次经济对话框架下与日方税收部门进行了初步接触,对建立中日间司局级税收对话交流机制达成了共识。参与了中美、中英、中欧、中日、中葡(语国家)等双边经济对话,加强了双方在税收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了双方税收合作的层次。尤其是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框架下,提出了在税收工作层面建立双边的税收工作交流机制,加强中美、中英在全球税收论坛中的合作建议,得到了对方的积极回应,并写入对话成果中。此外,积极寻求拓展区域性税收合作的机会,派员参加了国际税收对话机制(ITD)、OECD与亚洲银行在菲律宾合办的第二届ITD中间成果交流会。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张成龙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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