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4月21日财教[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
附件: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推荐,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确认的其他重要档案资料。
第三条
第四条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一般性的抢救、保护及以地方内容为主的开发、保管保护条件的改善、档案的安全保障和人才培养由地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一)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费用,包括档案清点、整理、著录以及文件级档案目录的补充与完善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国家重点档案开发费用,包括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
(2016年4月21日财教[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
附件: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推荐,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确认的其他重要档案资料。
第三条
第四条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一般性的抢救、保护及以地方内容为主的开发、保管保护条件的改善、档案的安全保障和人才培养由地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一)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费用,包括档案清点、整理、著录以及文件级档案目录的补充与完善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国家重点档案开发费用,包括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和其他编研开发,用于相关档案的保护、翻译、编研、出版、展示、展览和征集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费用,包括破损严重档案修复、档案去酸、档案高仿真等工作所需设施设备配置及附属设施改造费用。
第八条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九条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经国家档案局审核后的因素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某省本年度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资金额度=(本年度待编目档案数量/Σ各省本年度待编目档案数量*70%+上一年度移交国家档案局条目数量/Σ各省上一年度移交国家档案局条目数量*30%)*本年度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资金总额。
本年度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资金总额由财政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总体规划》任务目标等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其资金需求方案。财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确定具体资金支持额度。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一)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情况总结和下达预算文件,总结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工作方法、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五章 资金支付与使用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预算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