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5月26日财建[2016]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全国性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
(2016年5月26日财建[2016]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全国性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
第九条
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主要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并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事项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
第十条
某地区分配数额=∑【某项任务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补助比例×(本年度该地区该项任务量/本年度相同补助比例地区该项任务总量)】
某项任务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基础、工作进展总体情况等提出建议,适时调整。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中支持,加快收尾。
补助比例主要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异等因素,一般分为四档:第一档比例为10%-15%,第二档为15%-25%,第三档为25%-30%,第四档为30%-40%,四档比例之和为100%。
第十一条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