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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6月2日财金[2016]35号)
各中央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经营绩效,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
(2016年6月2日财金[2016]35号)
各中央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经营绩效,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权重
第九条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10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7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十条
(一)银行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权重共为25%;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20%;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权重共为25%;偿付能力状况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权重共为30%。
(二)保险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权重共为30%;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25%;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比率,权重共为20%;偿付能力状况指标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权重为25%。
(三)证券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权重共为30%;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20%;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权重共为25%;偿付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权重共为25%。
(四)其他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权重共为45%;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40%;偿付能力状况指标为资产负债率,权重为15%。
各项指标具体权数见分行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总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评价基础数据与调整
第十二条
(一)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业务尚未清算前,使用商业化数据进行考核;
(三)关于金融企业经营情况的说明或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一)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
(二)金融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
(三)金融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
(四)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1%的,作为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一)收入、成本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
(二)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
(三)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五条
(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附1);
(二)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调整事项主要适用于当年基础数据资料的调整,必要时也可调整以前年度事项,由金融企业申报。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调整说明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
第四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
第十六条
被剔除的金融企业数据主要包括:
(一)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和分子同时为负数的数据;
(二)相关指标与正常金融企业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金融企业数据。
(三)期初数或上年数不完整的金融企业数据。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标准值适用情况如下:
(一)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适用银行业标准值;
(二)各类商业保险企业适用保险业标准值;
(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适用证券业标准值;
(四)各类融资担保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适用其他金融业标准值;
(五)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先按控股子公司(企业)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类型分别确定所适用的行业标准值(无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控股子公司(企业)适用其他金融业标准值),再按控股子公司(企业)各自得分及其平均净资产权重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对阶段性持股子公司(企业)不进行单独评价。
第十八条
(一)对测算样本的财务指标按照实际值从大到小(对于逆向指标,从小到大)进行排序;
(二)将排好序的样本,平均划分为4部分,前25%的样本数据为第一段,前50%的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三段,后50%的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25%的样本为第五段;
(三)计算每一段样本财务指标的平均值,并将五段财务指标的平均值分别作为该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一)涉农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涉农贷款占比超过10%(不含,下同)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其中,涉农贷款占比=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
(二)中小企业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加1分,超过25%加1.5分,超过30%加2分,超过35%加2.5分,超过40%加3分,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
(三)农业保险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农业保险市场占比超过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金融企业提供的农业保险如市场占比在10%以下,但自身占比超过50%加1分,超过60%加1.5分,超过70%加2分,超过80%加2.5分,超过90%加3分。其中,农业保险市场占比=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全部财产保险公司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100%,农业保险自身占比=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年度全部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总额×100%;
(四)不良资产主业集中度加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主业集中度包括收入集中度和资本集中度,两项指标均超过60%加1分,均超过65%加1.5分,均超过70%加2分,均超过75%加2.5分,均超过80%加3分。其中,收入集中度=母公司营业收入(扣除分红、处置等来源于子公司的收入)/集团营业收入×100%;资本集中度=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扣除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集团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以上在计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时,分子分母均采用境内口径;农业保险按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口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一)重大事项扣分: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规违纪案件、重大资产损失事项,发生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事件,或违反存款偏离等监管规定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3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质量扣分: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3分。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与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净利润数值增幅(减幅)超过10%扣1分,超过15%扣1.5分,超过20%扣2分,超过25%扣2.5分,超过30%扣3分。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行业调节后)=本期绩效评价分数×行业调节系数。
其中,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在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后,采用其他金融业行业调节系数进行调节。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年度调节系数以绩效评价年度平均得分为基础,综合考虑年度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和会计准则的变化,以及行业盈利状况等因素确定。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年度调节后)=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行业调节后)×年度调节系数。
第二十六条
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年度调节后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最高100分。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
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
第二十七条
(一)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AAA≥90分;90分>AA≥85分;85分>A≥80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65分以上(含65分)不足80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80分>BBB≥75分;75分>BB≥70分;70分>B≥65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65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2个级别,分别为:65分>C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材料后,按规定填列计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附3、附4、附5、附6),并及时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金融企业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财政部门将责令不再委托其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附: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略)
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略)
3.银行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略)
4.保险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略)
5.证券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略)
6.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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