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财教[2016]26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部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一)由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开展的科研工作;
(二)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
(三)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
(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科技基础性工作等其他工作。
第三条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
(二)分类分档,动态调整。财政部根据院所规模、学科特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并结合科研院所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每年对经费进行动态调整。
(三)依托院所、突出重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优先支持有助于科研院所符合职能定位、实现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以及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
第四条
第五条
(一)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
(二)负责根据行业科技规划、行业应用需求以及院所职能定位,提出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要求;
(三)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评价。中期绩效评价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绩效进行全面考核。中期绩效评价结果需报财政部备案,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一)切实履行在资金申请、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
(二)负责组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
(三)负责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年度监管,主要包括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如需调整工作任务,需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后,经科研院所负责人批准,重新签订工作任务书。工作任务书格式由科研院所自行确定,其中应当明确预算数和绩效目标。
科研院所为院所两级法人的单位,院级法人与所级法人签订工作任务书;所级法人根据与院级法人签订的工作任务书,与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书。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