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11月9日财预〔2016〕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
第六条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
(2016年11月9日财预〔2016〕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
第六条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提出省级代发一般债券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一般债券偿还到期一般债务本金计划,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各市县实际需求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一般债券收入;
(二)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一般债务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四条
一般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五条
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六条
一般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接受一般债务转贷的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代市县级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及时拨付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