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财科教[2016]2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附件: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的民族县和边境县,以及其他贫困县。其他贫困县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摸底排查基础上,根据基本办学条件的差距,认为确实应当纳入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的县(市)。省会城市所辖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市(州、盟)所辖区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
本办法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七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地市及以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
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
3.现有县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
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
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
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
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第九条
(一)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等;
(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
(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十条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基础因素(80%),下设贫困人口数及贫困发生率、人均可用财力、义务教育学生数、基本办学条件经费理论缺口数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10%),下设生均财政义务教育支出水平及增长率、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省份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管理因素(5%),主要包括各类数据录入审核等业务工作管理,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情况。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薄改补助资金计算公式为: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一)上年度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四)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即对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26号)附件所列各项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分别列示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对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学校应当全程公开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薄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薄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薄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薄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和教育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