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财科教﹝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修订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该省份普通高中学生人数×资助面×资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2016年12月5日财科教﹝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修订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该省份普通高中学生人数×资助面×资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