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12月15日财税〔201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制定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中央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驻北京市专员办负责征收。
(二)地方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省(区、市)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按季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见附1),提交给征收机关审核。
按年度缴纳的,...
(2016年12月15日财税〔201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制定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中央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驻北京市专员办负责征收。
(二)地方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省(区、市)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按季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见附1),提交给征收机关审核。
按年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提交给征收机关审核。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征收机关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风险准备金收入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附:1.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