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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财政部按照2007年国务院工作要点对财政改革的要求,围绕构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工作重心,在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同时,注重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重点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环节的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温家宝总理关于要继续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各部门协调配合,做好谈判的各项准备工作的指示,正式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谈判,参与政府采购的国际对话和磋商,配合做好WTO成员对华贸易审议,不断拓展政府采购的对外交流。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
政府采购范围已由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681亿元,年均增长达到39.5%,2007年达到4660.9亿元。其中,地方采购规模4187.3亿元,中央单位采购规模473.5亿元。全国工程类采购2330.6亿元,占政府采购规模的50%。服务类采购356.9亿元,比上年增长32%。2007年,全国集中采购规模、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占全国采购总规模的比重分别为65.5%、19.5%和15%,已经形成以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为辅,三种采购实施形式并行、相互补充的采购格局。2002年至2007年我...
2007年,财政部按照2007年国务院工作要点对财政改革的要求,围绕构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工作重心,在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同时,注重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重点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环节的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温家宝总理关于要继续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各部门协调配合,做好谈判的各项准备工作的指示,正式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谈判,参与政府采购的国际对话和磋商,配合做好WTO成员对华贸易审议,不断拓展政府采购的对外交流。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
政府采购范围已由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681亿元,年均增长达到39.5%,2007年达到4660.9亿元。其中,地方采购规模4187.3亿元,中央单位采购规模473.5亿元。全国工程类采购2330.6亿元,占政府采购规模的50%。服务类采购356.9亿元,比上年增长32%。2007年,全国集中采购规模、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占全国采购总规模的比重分别为65.5%、19.5%和15%,已经形成以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为辅,三种采购实施形式并行、相互补充的采购格局。2002年至2007年我国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年节约率在11%左右。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2007年,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两个部长令,继续修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等7个具体管理办法。截至2007年底,30多个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涵盖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投诉处理、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各个环节,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取得重大突破
政府采购在促进节能、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财政部下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等5个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积极参与了科技部牵头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和评价规范的研究制订工作;“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一步扩大,从首批清单的856种产品增加到2823种产品;草拟并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公布了首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初步实现了由单一管理目标向政策目标的转变,政府采购发展与宏观经济政策实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联系更加紧密。
四、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逐步形成
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的主导地位不断巩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和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和资金支付管理逐步完善,评审专家管理更加科学合理,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序进行,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日趋完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合同审核等采购过程方面的管理程序、审批环节也更加规范。
五、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管理体制初步建立,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
截至2007年底,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基本上在财政部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全国30个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大部分地(市)设置了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同时建立健全多层面多环节的动态监控机制,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效地遏制和预防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形成了政府采购与廉政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
六、履行入世承诺,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
2007年,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改委等GPA研究工作组成员单位,研究GPA规则和GPA成员出价的基本规律,开展国内产业竞争力评估,分析加入GPA对国家产业以及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遵循的主要原则和基本思路,拟定了初步出价清单报国务院批准。2007年12月28日,中国政府签署加入GPA申请书,将加入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送达WTO秘书处,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
七、继续与美国、欧盟及国际组织开展对话和磋商
2007年2月,与美国开展第二次政府采购技术性磋商。中、美双方分别介绍中美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并就中国政府采购有关经济和社会政策以及中国加入GPA等重大问题,表明各自的立场。2007年6月,与欧盟开展第二次政府采购对话。中欧双方的官员和专家学者就GPA规则及修订进展、欧盟应对GPA经验、中国加入GPA等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2007年1月和6月,分别参加了APEC政府采购专家组会议,就专家组未来发展等议题表明中方立场;2007年4月和9月,参加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对《贸易法委员会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示范法》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多次以观察员身份参加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活动,了解GPA最新进展,并向GPA成员表明中国履行加入GPA承诺的立场。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议题谈判和WTO成员对华贸易审议工作,应邀组团赴欧盟考察和交流
财政部配合商务部积极参与完善1985年《中欧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中有关政府采购议题的谈判,研究提出了谈判的基本立场。同时,配合商务部参加了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新西兰自贸区有关政府采购议题的谈判活动,并就谈判事项表明立场。此外,还配合商务部,对澳大利亚、加拿大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并就这两个国家的政府采购政策提出问题清单;配合商务部应对WTO对中国的第二次贸易政策审议工作,就WTO成员对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方面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2007年9月,应欧盟邀请组团赴欧盟进行政府采购考察,分别与欧盟总部以及法国、德国、英国和意大利等4个成员国负责政府采购事务的官员进行了交流,了解欧盟的政府采购制度和应对GPA的经验,以及欧盟成员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最新发展,为深化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和做好加入GPA准备工作提供借鉴与参考。
(财政部国库司供稿,杨晋明、王绍双、夏玲、肖帆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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