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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我国关税工作紧紧围绕“科学有效地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一中心,完善政策,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7584.6亿元,比上年增收1480.4亿元,同比增长24.3%,比全年海关税收6880亿元的计划超收704.6亿元。其中,征收关税1432.5亿元,增长25.5%;征收进口环节税6152.1亿元,增长24.0%。进出口税收约占中央财政收入26.7%,所占比重仅次于国内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有效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07年,针对我国贸易顺差持续快速扩大、“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快速增长、节能减排工作形势严峻、部分重点商品供应紧张等问题,关税工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出台了一系列进出口关税调控措施,调整力度之大、范围之广为近年来鲜见。从全年实施效果看,这些措施在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促进贸易平衡、解决国内市场供需矛盾等方面成效显著。
(一)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支持节能减排,促进出口商品结构优化。为有效限制国内“两高一资”产品产能的过快扩张和出口的过快增长,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原油、铁矿砂...
2007年我国关税工作紧紧围绕“科学有效地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一中心,完善政策,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7584.6亿元,比上年增收1480.4亿元,同比增长24.3%,比全年海关税收6880亿元的计划超收704.6亿元。其中,征收关税1432.5亿元,增长25.5%;征收进口环节税6152.1亿元,增长24.0%。进出口税收约占中央财政收入26.7%,所占比重仅次于国内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有效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07年,针对我国贸易顺差持续快速扩大、“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快速增长、节能减排工作形势严峻、部分重点商品供应紧张等问题,关税工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出台了一系列进出口关税调控措施,调整力度之大、范围之广为近年来鲜见。从全年实施效果看,这些措施在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促进贸易平衡、解决国内市场供需矛盾等方面成效显著。
(一)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支持节能减排,促进出口商品结构优化。为有效限制国内“两高一资”产品产能的过快扩张和出口的过快增长,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原油、铁矿砂等100多种“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此后,根据国家调控贸易顺差的总体要求,从6月1日起,又较大幅度提高了焦炭、钢坯、部分钢材等142项商品的出口关税。两次集中调整,明显遏制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势头。此外,针对部分企业规避出口关税、将电解铝简单加工成铝条、杆出口,进一步导致铝材的出口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从8月1日起,对非铝合金制铝条、杆开征了出口关税,确保对电解铝行业的宏观调控效果。
(二)积极扩大进口,满足国内经济建设需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减缓贸易顺差。为鼓励国内需求较大商品的进口、丰富百姓消费市场、促进贸易平衡,《2007年关税实施方案》对308项商品实施了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自2007年6月1日起,又进一步降低了209项工业原材料、零部件和关键设备,以及部分关系民生的日用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优惠幅度达50%,其中大部分能源、资源性商品已实行零关税,有效促进了这些商品的进口,缓解了国内能源、资源的供需矛盾,丰富了百姓消费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贸易顺差增长过快的趋势。
(三)密切跟踪分析、及时调整重点商品的关税政策,保证国内市场供应稳定。面对2007年以来国际市场原材料类产品价格的普遍上涨,及时下调了部分资源类、基础原料类产品的进口暂定关税。自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进口黄大豆实行1%的暂定税率(此前执行3%的税率),以稳定国内市场的食用植物油价格,保证榨油原料的供应。为确保国内成品油供应,2007年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对进口的部分汽、柴油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2007年继续对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实施滑准税,并对滑准税公式作了完善,进一步缩小了国内外同等级棉花的价差,并有效降低了高报棉价偷逃关税的漏税风险,使政策功能进一步强化,达到既能满足国内纺织企业的用棉需要、又不影响国内棉农收益的目标。
二、完善支农进口税收政策,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继续落实促进农林业良种引进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地方发展特色农业经济的力度。根据“十一五”期间继续对部分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年初及时下达了2007年度免税进口安排,并下发了《关于“十一五”期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以确保政策目标更好地实现。同时,继续对云南省在核定品种、数量范围内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科学调整进出口关税,保证国内农资市场供应稳定。2007年,为保证国内农业用肥并兼顾化肥生产企业利益,继续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出口关税,即在1-9月备肥、用肥高峰时,征收30%的出口关税;在10-12月征收15%的出口关税。针对磷肥出口增长较快的情况,自5月1日起,对磷酸二铵也开征了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并将磷矿石的出口关税税率由10%提高至20%,以控制化肥出口规模。此外,2007年继续对化肥和化肥原料、饲料、农药中间体等生产资料以及大型收割机、棉花采摘机等农用机械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支持三峡库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切实解决三峡库区交通设施落后的问题,实地调研并制定优惠政策,对于2007-2010年期间三峡重庆库区交通设施建设所需进口沥青,本着节俭、确需的原则,在一定额度内,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这项政策的实施,对推进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移民安稳致富,加快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四)继续配合禁毒工作,巩固缅老北部罂粟替代种植工作成果。为支持缅甸、老挝北部地区罂粟减种、禁种,继续加大对云南省境外替代种植的进口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一方面,继续对替代种植进口的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了2007年度进口免税计划,涉及的农产品品种和进口计划均有所增加。另一方面,研究制定税收政策以支持替代种植的农资供应,即2007-2011年期间,对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项下出口的化肥,在一定数量范围内,免征出口关税。
三、鼓励自主创新,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体现公共财政职能
(一)鼓励创新实践,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
1.调整重大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文件精神,2007年1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将原来仅对进口整机设备免税的政策调整为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给予税收优惠。在国产设备可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停止对进口整机的免税政策,为国产装备提供一个与进口装备开展公平竞争的机会;改变过去将税收优惠直接冲抵企业生产成本的做法,将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返还的税款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投入来源,增强发展后劲。2007年,先后完成并发布了新型纺织机械、全端面隧道掘进机两个专项税收政策。
2.调整暂定税率,鼓励引进先进技术。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运用税收措施,鼓励有利于技术创新且国内无法替代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以及先进技术和部分重要原材料进口”的有关精神,2007年1月1日起,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风力发电设备用零件等102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降幅达40%~50%;6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了排液泵、密封件及阀门用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等62个税目的机电零部件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降幅约45%。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产业投资方向。按照有利于引导高新技术、设备,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原则,全面修订并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进口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资源节约环保等领域的项目新增为外资鼓励类项目,纳入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范围;同时取消了原目录鼓励类中片面追求出口业绩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完善鼓励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
1.全面修订了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税收及相关政策。为配合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2007年1月,财政部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按照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将转制科研机构、民办教育、电视教学、职业大学等纳入政策范围,加大关税政策对科研、教育等公共领域的支持力度;联合制定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并完成了2007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认定、名单发布等相关工作。
2.继续实施进口税收专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建设。为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2007年在严格控制一般项目减免税政策的同时,适当加大了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进口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办理了绕月探测工程、中国科学院建造光纤光谱天文望远镜等项目的进口税收问题。
(三)调整税收政策方向,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卫生事业繁荣。
1.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强对外文化、体育的交流与合作。完成了中日、中泰、中西互设文化中心议定书有关进口税收条款的修改和审定工作,加强对外文化交流;研究制定了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项目、2008年奥运会飞碟靶场项目以及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支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体育交流与合作;自2007年9月15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由17%下调至13%,以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继续通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动漫产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2.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对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配合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了进口电影制作设备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行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继续对用于拍摄科教影片和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具有政治教育意义的“主旋律”影片所需进口胶片实施优惠税率。
3.鼓励引进先进医疗卫生用品,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在2007年年初和年中的进口关税调整中,先后对人工耳蜗植入装置、宫内节育器、医用红外或氦氖激光胶片、视力矫正镜片等多项医疗卫生设备及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为降低我国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费用,增加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落实国家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实行的“四免一关怀”政策,研究制定了对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四、努力拓展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推动双边多边经贸合作,开创新时期下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新开放局面
(一)积极参加WTO多哈回合的谈判,维护国家利益并发挥建设性作用。
1.全面参加农业、非农、环境产品等各议题的关税谈判,妥善处理谈判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2007年内共参加了9次农业谈判特会、7次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2次环境贸易委员会特会、1次G20部长级会议和1次G33部长级会议,参加谈判磋商,科学模拟、全面分析了各种提案及议题对我国进出口的可能影响,并提出了应对建议和意见,为在G20、G33中保持核心成员作用、在G12等谈判组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做出了贡献。
2.积极斡旋,为谈判案文施加影响。借WTO总干事拉米先生拜会财政部领导之机,全面阐释中国对多哈回合谈判的整体立场,强调新成员问题对中国的政治敏感性以及中国在农业和工业方面的具体关注。谈判组主席提出7月案文初稿后,以有关部门部领导名义致函WTO总干事和农业谈判组主席,阐释中国立场,引起了世界各国广泛关注,为我国在谈判中从攻守两方面争取利益发挥了显著作用。
3.积极开展WTO第二次贸易政策审议的准备工作。WTO将于2008年对我国进行第二次贸易政策审议。在顺利完成第一次贸易政策审议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07年年底前,已经完成了第一次问题单的答复,与WTO秘书处专家举行了两次专题会谈。
(二)积极稳妥推进双边贸易关税谈判进程,落实自由贸易区发展战略。
1.完成了中国-新西兰自贸区货物贸易市场准入谈判。2007年,中国-新西兰自贸区谈判共举行了6轮,并在12月初的第15轮谈判中完成了货物贸易市场准入谈判。在中方代表团共同努力下,最终谈判结果中我国三类敏感产品降税实施期达9-12年,为我国相关行业赢取了发展时间,同时将中方对4个奶粉税目进行中期审议的方式纳入协议文件。双方降税清单于2007年12月12日进行了草签。
2.积极参加各项自贸区谈判及研究工作。2007年,分别参加了《亚太贸易协定》第二次部长级会议及常委会会议、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第八-九轮、中国-新加坡自贸区第三-五轮、中国-冰岛自贸区第一-三轮谈判、中国-秘鲁自贸区第一轮谈判。在各项谈判工作中,认真制定或分析评估关税减让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应对谈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维护国家权益、推进谈判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还参加了中国-挪威自贸区、中国-韩国自贸区、中国-印度区域贸易安排(RTA)的联合研究工作。
3.推进已实施的自贸区降税进程,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07年1月1日起,中国-东盟、中国-智利自贸区分别实施新一轮降税,7月1日起,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开始实施第一阶段首次降税;参加了中智自贸区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智利2007年度进出口税则进行了深入研究,核查智方国内的相关法律文本与双方商签协定的一致性,并逐一审核了原产于中国的7902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
(三)进一步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惠安排范围,巩固我国政治外交地位。为履行我国领导人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的承诺,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对与我国建交的30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第二批免关税措施,进一步扩大了对华出口免关税的商品范围。
(四)推动多边、诸边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和发展。
1.参加APEC会议。2007年的APEC会议仍以支持WTO多哈回合谈判为主要议题之一。对成员提出的环境产品关税削减清单和提案进行了分析,表达了中方立场并与其他成员交流了意见;参加了APEC对我国进行的单边行动计划同行审议的应对工作,撰写了2007年单边行动计划中的关税内容,并对《APEC自贸区示范条款》的电子商务章节提出了修改意见。
2.参加中美商贸联委会和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就环境产品议题、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税等问题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提出我国参会立场,修改有关案文,维护国家权益。
3.参加亚行中亚区域经济贸易政策协调委员会(TPCC)会议及相关工作。2007年参加了第六次TPCC会议、TPCC项下的海关贸易便利会议及相关的国内研讨会。在会议上发挥了积极和主导作用,在落实TPCC提出的七项贸易税收制度建议上提出了我方建设性意见,得到了亚行及中亚区域成员国的认可。
此外,还参加了中国-土耳其经贸联委会,就土耳其提出的与我国建立优惠关税安排的建议拟定谈判方案;参加了中欧贸易平衡对话机制,对欧方关注的问题研究提出表态口径并进行对话。
(五)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进一步支持港澳地区发展,采取灵活、机动的惠台措施,促进两岸经贸往来。
1.继续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参与CEPA零关税产品原产地标准的确认,协助海关总署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就34个、8个税号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自2008年1月1日起以零关税进入内地的港澳产品税目数将分别达到1503个和665个。
2.为促进大陆与台湾农业交流与合作,经国务院批准,对参加2007台湾优质农产品巡回展览的参展台湾水果、蔬菜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参展的台湾深加工农产品(酒类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五、科学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积极应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我国采取的不公正的贸易救济措施
(一)认真做好贸易救济工作,促进国内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
1.妥善处理了我国第一起反倾销行政复议案件。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做出后,日本新日铁等5家涉案公司向税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反倾销行政复议小组依据相关法律,确定了税委会受理反倾销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行政复议审理的内容和程序、审理时限、行政复议文书种类及送达方式等。据此,并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申请书进行了初步审理,指出了其中部分内容超出了税委会的受理范围,要求申请人重新提起复议申请。
2.继续做好反倾销税的裁决工作。2007年,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唑、对原产于韩国、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及原产于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等6起案件,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3.认真开展反倾销复审及实地核查的有关工作。根据商务部调查结果,作出丁苯橡胶期中复审裁定,根据复审结果,相应调整了有关生产厂商的反倾销税税率;根据国内产业的发展需要,对原产于英国、美国、德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二氯甲烷做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期终复审决定;为保证反倾销裁决的准确性,赴日本参加甲乙酮生产厂商倾销及倾销幅度实地核查。
(二)充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家权益,妥善应对贸易摩擦。
1.积极应对美国、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2007年美国接连对我国出口的铜版纸、标准钢管、复合编织袋、矩形薄壁钢管、非公路用轮胎、未加工橡胶磁、低克重热敏纸和亚硝酸钠等8个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发放了相应的政府问卷。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我国在WTO贸易政策审议时的立场,全面答复了反补贴政府答卷,认真核对答卷内容。
2.参与应对其他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对我国提起的贸易诉讼。2006年3月,美国、欧盟同时向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我国出台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政策。2007年2月,美国、墨西哥就我国的部分补贴政策向我国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工作组经过多次磋商和修改文本,终于与美墨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中方利益。
3.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主动起诉美国对我国不公正的贸易救济措施。为遏制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势头,我国决定对美国发起的铜版纸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不符合WTO规定的做法,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这是我国作为起诉方提起的第一起有关“两反一保”问题的WTO争端解决案件。经过中方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和通力合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以5:1的表决结果,裁定中国铜版纸产品未对美国相关行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并决定不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
六、不断完善外贸进出口税收政策,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进一步规范
(一)参与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紧密跟踪实施效果。协助商务部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范围进行了调整,确定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并参与研究了取消钢材进口加工贸易的有关问题;高度重视政策调整实施效果的分析工作,密切关注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对港澳台商的影响问题,会同商务部等部门赴广东、山东等地调研,适时研究调整了政策出台的时机和力度。
(二)完善机制、调整政策,促进管理规范、程序清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2007年,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就出口退税、出口关税政策调整对出口加工区产生影响的有关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调整建议;参与了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和保税区转型发展等有关问题的研究;参与制定了《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完成了对海南洋浦保税港、广州保税物流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审批和对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天津东疆保税港、苏州综合保税区以及四川绵阳等12个出口加工区的验收工作。
(三)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开展船舶吨税、边贸政策的修订完善工作。
1.稳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赴天津、宁波、广西三地对船舶吨税的有关问题开展了深入调研,经多次协调,各部门基本就扩大吨税的征税范围、调整吨税税率税目及执照期限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2.积极开展边境小额贸易税收政策的调整工作。为体现中央对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继续支持,认真研究边贸税收优惠政策的替代政策。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戴良俊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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