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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财政法制工作在财政部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团结一致,积极奋进,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财政法制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积极推进财政制度建设,财政立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财政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取得新突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颁布。2007年初,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工作组,起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颁布。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在以前年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07年,财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协调和修改。2007...
2007年,财政法制工作在财政部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团结一致,积极奋进,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财政法制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积极推进财政制度建设,财政立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财政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取得新突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颁布。2007年初,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工作组,起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颁布。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在以前年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07年,财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协调和修改。2007年12月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修订)》相继颁布实施。为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2007年6月29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66号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制定具体办法。据此,2007年7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0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85号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4.《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改进资源税计征方式,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上报了《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送审稿),经国务院审议,决定该条例修订草案择机出台。
(二)规章立法稳步推进。
1.发布《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了贯彻执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范车船税征缴行为,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发布《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有关财税政策,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了《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3.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为了科学合理评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成果,明确经营者责任,稳步推进股东激励机制,财政部制定发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4.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金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制定发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此外,协同其他部门发布联合规章3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三)加强财政立法研究工作。
1.开展《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立法研究工作。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先后赴甘肃、山西、广东、北京等地进行调研,并与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预工委等部门就该项立法工作进行了沟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征求各地财政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
2.开展《预算法》修订立法研究工作。《预算法》修订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调研项目,具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组成《预算法》修订起草组负责起草,财政部是起草组成员单位之一。围绕该法修订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财政部积极开展立法研究工作。
3.开展《财政转移支付法》、《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工作。《财政转移支付法》、《税收基本法》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调研立法项目。2007年,财政部起草组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律草案初稿继续进行讨论和研究,并召开了相关研讨会,积极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工作。
4.开展《财政资金支付条例》立法研究工作。《财政资金支付条例》是国务院确定的立法调研项目。为此,财政部组织江西、新疆、北京、广西、海南和江苏等地财政部门成立了课题研究组,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形成了《财政资金支付条例立法研究报告》。
5.开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论证工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是财政部已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的立法项目,2007年财政部多次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对这两个条例的论证、修改工作。
(四)加强立法审核、协调工作。
1.参加《国有资产法》等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审核、协调工作。2007年,财政部参加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国有资产法》、《国家赔偿法》(修订)、《行政强制法》、《融资租赁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内立法等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的有关立法工作。
2.参加《社会保险法》等社会立法项目审核、协调工作。社会立法项目是国家立法的重点之一,《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食品卫生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残疾人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立法项目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财政部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逐项分析研究,反复与相关单位协商、沟通,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受到了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重视。
3.各项立法审核工作量加大。2007年,财政部共审核有关部门送来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共计534件次,比2006年的509件次增加25件次,其中:法律草案72件次,行政法规草案196件次,在审核各项立法草案过程中,财政部以认真、负责、慎重、细致的态度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所提意见大多都受到起草单位的重视并采纳。
(五)组织第十次财政法规清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财政部“第十次财政法规清理工作方案”,自2007年4月至11月,财政部对现行财政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次全面清理。经过清理,6月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了行政法规清理意见:确定继续有效(包括保留和拟修改的)规章107件,拟宣布废止的规章3件;确定拟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556件(其中废止295件,失效261件),截止2005年底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1581件。
二、树立财政执法监督新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组织第四轮财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的要求,财政部组织了第四轮财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经过反复协商研究,并赴河北秦皇岛、吉林长春等地组织部分省市财政部门座谈会调研论证,提出了清理方案。财政部按时向国务院报送了清理结果。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涉及取消的财政行政审批项目8项。
(二)认真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工作。
1.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07年,财政部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4件。其中,决定受理的18件,不予受理2件,转有关部门处理4件。在决定受理的18件案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10件,作出终止复议决定的6件,作出撤销决定的1件,尚未办结的1件。在办理的24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属于注册会计师管理类的9件,政府采购类的7件,税收类的1件,综合类的7件。
2.积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制度。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财政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多数被吸收。条例公布后,为推动财政部门贯彻实施工作,财政部制发了《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提出了要求。
(三)认真做好财政行政应诉工作。
1.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工作。2007年,财政部没有新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办理的1件案件,是2006年延续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诉财政部不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上诉案。在该案的审理中,财政部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案件进展情况。2007年6月7日,参加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开庭审理,2007年底该案尚未结案。
2.组织召开财政行政应诉工作座谈会。为加强财政行政应诉工作经验的交流与学习,探讨有效的行政应诉工作方式,化解行政纠纷,2007年7月,财政部在内蒙古组织召开了部分省市财政部门行政应诉工作座谈会,组织近几年发生过财政行政诉讼案件的14个省市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同志进行座谈,邀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讲解了行政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此次会议采取以会代训方式,交流了财政行政应诉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分析了财政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总结财政行政应诉工作并撰写分析报告。为进一步做好财政行政应诉工作,并通过应诉改进财政执法工作,财政部对2006年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进行了总结、分析,形成了《2006年财政部涉诉行政案件有关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财政部2006年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分析了案件特点及反映的问题,提出了预防和化解财政行政争议、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的建议。
(四)组织财政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1.注册会计师立法后评估。为了全面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评价其实施效果,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决策依据和资料,财政部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对事务所办法和注册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这次评估共收到答卷3257份,其中会计师事务所的答卷887份,注册会计师的答卷2370份。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此项立法后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2.政府采购立法后评估。为了全面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情况,对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绩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研究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资料,从2006年开始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延续至2007年。各地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财政部共收到各方面调研评估报告46份。财政部整理形成了综合评估报告及6个分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这次调研评估工作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全面了解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情况;找出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建议,为做好财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法后评估工作积累了经验。
3.财政监督立法后评估。为了检查《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组织了对处罚处分条例和检查办法的立法后评估或执行情况的调研工作,对近两年各地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分类、整理和研究,并赴辽宁、天津两地就条例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相关制度
(一)建立普法工作考核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关于“要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和“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的要求以及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发了《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和《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方案》。这3个办法主要适用于财政部对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五五”普法工作的中期督导检查、期末考核验收工作。
(二)举办全国财政法制干部培训班。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法制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工作水平,2007年7月31日至8月4日,财政部在云南昆明举办了“全国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培训班”。部内有关单位,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部分市、县法制机构负责人及财政法制骨干124人参加了培训。本期培训班针对新颁布的4部法律法规,开设了物权法理论与实践、企业所得税法、行政复议制度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5个讲座。培训期间,还组织了对培训学员的考核。此次培训受到了各地学员一致好评。
(三)举行“开展财政普法推进依法理财”征文活动及颁奖仪式。为进一步深入开展财政普法活动,推进全国财政系统依法理财工作,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开展财政普法推进依法理财”征文活动。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响应,认真组织,选送了一批主题鲜明、观点明确、思路清晰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文章。在经过严格评审筛选后,评选出优秀论文40篇,其中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25篇。根据各地对征文活动的组织工作情况以及各省报送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评选出优秀组织奖3个,即广东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和湖南省财政厅。
(四)开展以新颁法律为主的普法宣传活动
1.宣传《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律颁布后,财政部组织了有关宣传活动:在《求是》2007年第13期刊登了题为《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的部领导署名文章;编辑了《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宣传专辑;派出人员赴地方讲解该法等。
2.宣传《物权法》。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石作用的国家基本法律。财政部采取了多种形式,宣传《物权法》:在全国财政法制干部培训班上请从事立法工作和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专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宣讲《物权法》;在“12.4”法制宣传展板和法制宣传台历上重点介绍《物权法》;组织《物权法》讲座,请我国民法学权威王利明教授在部机关讲解《物权法》;向部机关干部分送《物权法》单行本等。
3.组织旁听行政诉讼案件。2007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诉财政部不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上诉案。财政部组织部内相关司局干部旁听了案件审理,使机关干部接受了相关法律知识教育。
2007年4月底,全国普法办召开全国普法工作会议。会上,财政部提交了典型材料,重点介绍了财政系统“五五”普法启动工作及2006年财政普法工作情况。
(五)举办“12·4”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2007年12月10日,财政部条法司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举办了送法下基层活动,赴河北省承德市慰问当地财政局干部,将《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法律文本、财政法制宣传台历等500余册宣传材料送到他们的手中,承德市五县三区财政系统的代表接受了这批宣传品。随后还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地方同志对“2008-2012年财政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项目建议”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有关文件的意见。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何银宝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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