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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2007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的重大决策。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财政职能,参与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一、完善政策,支持农村低保制度逐步建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制定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并以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在继续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同时,相继建立和完善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在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对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民给予定期定量救济,为全面建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奠定了基础。
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年内在全...
为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2007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的重大决策。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财政职能,参与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一、完善政策,支持农村低保制度逐步建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制定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并以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在继续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同时,相继建立和完善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在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对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民给予定期定量救济,为全面建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奠定了基础。
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年内在全国范围普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这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制度性安排,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财政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具体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遵循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与其他农村社会救助等生活性补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和对象范围;通过整合资金渠道、优化支出结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农村低保补助资金;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等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配套政策的到位,促使各地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全面推开,到2007年9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777个涉农县(市、区)已全部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
二、加大投入,为农村低保制度建设提供财力保障
为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的资金投入力度。根据民政部统计,2006年,全国用于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的支出达52亿元。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30亿元补助资金,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各地也统筹考虑现有农村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渠道,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整合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等救助资金,进一步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低保对象3566.3万人、1608.5万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973.2万人,增长了123.9%,全国平均低保标准为月人均70元,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资金109.1亿元,比上年增长109.8%,月人均补差38.8元,比上年同期提高4.3元,增长12.5%。
为促进农村低保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地方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低保工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公平、公正、透明以及考核激励、“以奖代补”的原则,采用因素法进行测算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各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数、地方财力状况和各地实际保障人数等,重点向贫困程度深、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地方落实责任,中央财政提出,拟在对各地上年度资金筹集、保障人数、补助水平以及制度建设、规范操作、资金管理、社会化发放等工作予以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在分配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时安排部分资金,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资金落实、工作效果好的地区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三、加强管理,规范农村低保资金使用
农村低保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活命钱”,是不能碰的“高压线”。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专项管理规定和当地农村低保工作需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依托“金保工程”、“金财工程”等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积极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操作程序,实行“政策、标准、对象、资金”四公开。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从源头上制止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低保金等问题的发生,使农村低保这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在保障贫困农民基本生活方面已初显成效。然而,新制度的建设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制度完善的任务还很艰巨。当前农村低保制度运行中,由于家庭收入不易核定,贫困面比较大,一些地方在确定低保对象和补助水平上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处理。如一些地方简单的套用国家贫困标准,致使在一些贫困县,保障标准过高,保障面过宽;有的地方为控制低保人数,按农业人口的一定比例或自然村分配农村低保对象名额,致使“该保的没保,不该保的却保了”;大部分地区没有实行按家庭收入差额发放低保金的办法,而是采取简单的分档补助办法,随意性较大;大部分地方未建立低保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难以应对物价上涨对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还有少数地区没有建立规范的审核程序,没有开展救助对象情况的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或者是走过场、流于形式,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个别村庄甚至出现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问题。
为确保农村低保工作“起好步,走好路”,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还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继续研究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指导和督促地方扎实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具体而言,一是在标准制定上,要立足实际,科学合理。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并逐步建立适应物价调整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同时,严格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规范低保金差额发放。二是在对象核定和管理上,要严格操作,动态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组织评议、乡镇政府评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监督。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变化,及时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并完善低保对象档案登记,推行信息化管理。三是在资金安排和使用上,要落实到位,发放到户。地方各级财政及时安排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预算,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困难地区补助力度。减少资金发放环节,通过金融机构将农村低保金直接拨付到低保对象家庭的银行账户。四是在监督管理上,要强化责任,追踪问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监管措施,严肃纪律,对审批对象、发放资金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对错保、漏保的现象要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财政部社保司供稿,王文君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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