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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2007年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收支管理,并取得积极成效。
一、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7年,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截至2007年底,除天津、陕西等个别地区以外,全国其他地区基本落实了上述管理政策。2007年,全国实际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达到7272.18亿元,占全国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87%,比上年增长341%。
二、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07年调整了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调整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五大类:一是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是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2007年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收支管理,并取得积极成效。
一、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7年,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截至2007年底,除天津、陕西等个别地区以外,全国其他地区基本落实了上述管理政策。2007年,全国实际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达到7272.18亿元,占全国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87%,比上年增长341%。
二、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07年调整了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调整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五大类:一是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是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三是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是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是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在上述使用范围中,第一类必须足额保障,第二类要严格控制,第三类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第四类、第五类要严格执行预算。
同时,针对过去被征地农民利益得不到应有保障的问题,要求各地在征地过程中,从四个方面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一是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二是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偿费用的公示制度,增强补偿费用发放透明度。三是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四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一)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概念和范围。根据各地几年来的土地储备实践,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二)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包括:1、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2、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3、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4、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5、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三)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的用途。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土地储备资金必须坚持专项用途。为确保土地储备资金的专款专用,新政策规定,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具体包括:1、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2、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3、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同时规定,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强调,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五)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为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四、提高新增费征收标准,调整新增费管理政策
(一)进一步明确了新增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此外,违规批地经核实后也要按照规定缴纳新增费。
(二)提高了新增费征收标准和细化了征收等别。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最高标准140元/平方米,最低标准10元/平方米。同时,根据截至2006年底的最新行政区划,对于新增费征收等别,按照县、市、区进行了细化,比以往更加规范,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三)调整地方新增费管理方式。新增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费管理方式,从原来主要留给市、县,调整为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从而改变过去调控政策流于形式的状况,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力度。
(四)加强新增费征收管理。明确规定新增费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解缴。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费的有效凭证后,才能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新增费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用地批准文件等,抽查核实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新增费,并按月做好与国库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对账工作,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对于市、县人民政府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费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
(五)改进新增费使用管理。为了提高新增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费使用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费,不再按照项目分配给地方,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省级分成的新增费,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费,也不再按照项目分配给市、县,改为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2007年全国审批新增建设用地39.5万公顷,比上年减少了2.7%;当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入国库约455亿元,其中缴入中央国库约133亿元。
五、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
(一)明确时间表。从2007年1月1日起,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
(二)规定报表体系内容。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分季报和年报。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征收统计表、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统计表、土地出让收入统计表、土地出让支出统计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统计表以及土地储备情况统计表。
(三)细化报表项目说明。在附件中对每个报表的每项指标均作了详细说明。
(四)指明改革方向。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将分别纳入金财工程和金土工程,并逐步实现金土工程和金财工程有关数据的信息共享,最终以金土工程和金财工程为平台,实现有关数据的网上报送和传输。
(五)强调部门协作。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因此,三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截至2008年2月底,除上海、山东、广东、湖南、湖北、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海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他地区均已报送了2007年第3季度土地收支统计报表(第4季度报表按规定于2008年3月下旬上报)。
(财政部综合司供稿,陈怡芳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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