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专项调查,为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献计献策
2007年,全国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开展廉租住房保障情况专题调查,了解和掌握廉租住房保障状况,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依据。财政部先后赴山东省、重庆市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专项调查,撰写了《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山东、重庆两省(市)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调研报告》。同时,撰写了《关于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得到国务院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加快出台。
二、参与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相关政策,部署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各项工作
2007年,财政部配合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国发[2007]24号文件形式发布。国发[2007]24号文件发布后,财政部立即召开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座谈会,认真听取了地方对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了《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各级财政部门...
一、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专项调查,为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献计献策
2007年,全国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开展廉租住房保障情况专题调查,了解和掌握廉租住房保障状况,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依据。财政部先后赴山东省、重庆市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专项调查,撰写了《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山东、重庆两省(市)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调研报告》。同时,撰写了《关于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得到国务院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加快出台。
二、参与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相关政策,部署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各项工作
2007年,财政部配合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国发[2007]24号文件形式发布。国发[2007]24号文件发布后,财政部立即召开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座谈会,认真听取了地方对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了《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及时作出具体部署。一是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二是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配套措施。三是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多渠道筹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四是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五是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的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六是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相关财政政策,参与起草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的相关配套措施
2007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明确通过建立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采取公式法和因素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和下达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对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配合建设部等部门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
四、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分别安排了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07年,中央财政按照公式法和因素法,安排并下达了51亿元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中的租赁补贴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2007年全国有24个省级财政部门也安排了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市县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数额达到54亿元,对于推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95万户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改善了住房条件,中央和地方累计投入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达到21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51亿元,地方财政投入165亿元。
五、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的非税收入政策
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财政部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此外,还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收入。
六、研究制定有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包括: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综合司供稿,陈怡芳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