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精神,2021年7月23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在全国范围内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两项改革,制定了具体实施举措。
一是确定了改革目标和改革方式。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明确了具体的审批流程及有关要求。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规定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无需经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即可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财政部门的管理。二是规定了监管责任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然由原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本地区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三是明确了监管方式方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主动做好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扎实推进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