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12 作者:刘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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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文物大国,文物总量庞大,类型丰富,文化价值高,保护难度大,文物资源资产的行业特点明显。为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近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文物资源资产的登录清查、保护利用、信息化管理和资产报告等工作作出规范。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
问 :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 :2020 年9 月2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考古最新发现及其意义为题举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提出,“要建立健全历史文 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 “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制定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此
我国是文物大国,文物总量庞大,类型丰富,文化价值高,保护难度大,文物资源资产的行业特点明显。为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近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文物资源资产的登录清查、保护利用、信息化管理和资产报告等工作作出规范。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
问 :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 :2020 年9 月2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考古最新发现及其意义为题举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提出,“要建立健全历史文 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 “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制定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此外,近年来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实施,既是进一步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的基本前提, 也对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出台了《办法》,对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充分发挥文物对于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信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问:国家对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什么?《办法》适用于什么范围?
答 :要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管理是根本。《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了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国有企业、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活动,参照《办法》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备案。
问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涉及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以及管理收藏单位等,如何界定这些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
答 :《办法》从制度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等方面,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中的职责,构建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管理收藏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理、保护收藏、核算文物资源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部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并不隶属于文物行政部门,而是隶属于教育、文化等主管部门,《办法》特别强调由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
问 :文物因其内含历史、人文及自然的各种特有信息而存在计价核算难的问题,也给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办法》给出了什么样的解决思路?
答 :《办法》充分考虑了文物计价难的实际和特殊情况,以文物行业管理中的文物总登记账制度为依据, 提出了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以实物量为主更全面反映文物资源资产情况的管理思路。明确规定,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及时登记入财务账,确保不重不漏。文物资源资产涉及价值增减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体现数量,待成本可以可靠取得后, 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
问 :《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入账等方面的管理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答 :《办法》规定,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填写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
文物资源信息卡是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的基础,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和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两类信息卡均由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信息包含资产名称、文物级别类别、是否可计价等 ;财务信息主要包含文物的账面价值、资金来源等 ;管理信息包括管理部门、使用(收藏)单位、管理人员等内容。
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总登记账是统计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应当真实、及时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应当作为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办法》还明确文物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此外,《办法》还强调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管理收藏单位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办法》还特别指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与文物普查数据库中的文物信息相衔接,文物资源资产行业管理信息应当以文物普查数据库为准并保持一致。
问 :近年来“博物馆热”的兴起体现
了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请问《办法》对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有什么规定? 答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强调“让历史说话,让文物说话”,讲述中国, 沟通世界。
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保护方面,《办法》明确规定,管理收藏单位应建立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鉴定、编目、档案、安全检查等保管保护制度 ;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应建立文物库房管理、修复复制等保管保护制度。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不损坏文物、不改变文物原状等要求,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和定期维护,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文物资源资产的保养修缮可由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为加强国有文物资产的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办法》强调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盘活文物资源资产,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科学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标本的保管保护工作。问 :《办法》对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权限设定
和收入等问题是如何考虑的?
答 :《办法》规定可移动文物借展借用、调拨、损
毁丢失,以及不可移动文物拆除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明确文物资源资产借展、交换、调拨等发生的补偿费用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专门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产生的其他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 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问 :如何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进行有效监督?
答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包括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入账核算情况、文物资源资产保管保护和研究利用情况、文物资源资产收支管理情况、文物资源资产安全管理情况等在内的各项工作。
如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文物资源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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