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政策制度问答(三)——鼓励科技创新
1.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方面,国家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聚焦高精特新领域,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等,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二是聚焦关键环节,实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连续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并允许企业提前享受优惠,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三是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等“四技”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给予税收优惠等,促进产学研一体发展。四是聚焦引才用才,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等特定区域实施高端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出台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等政策,夯实研究人才基础。上述政策措施对推动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在支持基础研究方面,国家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基础研究发展,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一是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鼓励创业投资方面,国家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创业投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一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按规定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是对依法备案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取得的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4.在吸引和鼓励人才方面,国家出台了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两院”院士、其他专家按规定取得的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人员获得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科技人员获得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5.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的考虑是什么?
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科技创新税收支持力度,形成了一套覆盖范围广、优惠力度大,涵盖企业创新全流程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普惠性政策,即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多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额。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2021年和2022年,将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分别提高至100%。二是扩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等。三是改革研发费用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或前三季度提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让企业尽早享受减税红利。
2023年,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一方面,使其他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与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保持一致,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有利于持续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另一方面,政策不设置实施期限,有利于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提振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
6.对于企业授予员工的股权激励,国家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创业创新,国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股权激励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允许实行单独计税:即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同时,为缓解纳税人现金流压力,允许自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征税。
责任编辑 李艳芝
财政动态
内蒙古包头:启动“五位一体”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财政科研中心|赵丽君 包头市财政局|季辰欣
近日,包头市财政局印发《包头市财政局“五位一体”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进一步提高财政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财政治理能力。这一改革举措标志着包头市财政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对于促进公共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包头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基础,规范先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设工作围绕“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的核心理念,明确了财政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重点聚焦于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系统梳理、“1+5”财政管理改革的持续深化以及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确保财政管理活动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高效性,从而达到控制财政运行中相关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人员工作效率、提升财政治理能力的目标。
(二)细化措施,精准施策。一是建立由法制财政管理体系、全面预算管理体系、行政管理体系、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数智化管理体系组成的市财政局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体系。二是持续巩固提升“1+5”财政管理改革成果,在党建引领下,“大预算”、“大国库”、“大监管”、“大资产”、“大综合”五大体系进一步发挥各自的优势,在管理上做到统筹安排、协同高效。不断充实完善“八大系统平台”功能,逐步实现融合运行,并通过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在支持提升工作效能上发挥更大作用。三是聚焦财政中心工作,优化预算安排,全面启动“一关三重”预算绩效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财经纪律,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全方位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 张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