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创业投资
[编者按]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推动政策红利精准高效直达各类创新主体,财政部税政司会同关税司、科教和文化司对现行支持科技创新的主要税费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整理了现行50余条主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会同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进一步搜集整理了40余项税收征管规定和行业管理办法等。本刊从本期开始陆续刊登创业投资、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研究与试验开发、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全产业链六方面的科技创新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见表1
表1

创业投资相关优惠政策还包括:
(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三)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四)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五)在特定区域内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七)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八)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