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9 作者:本刊记者|刘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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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社保领域改革持续迈向深入
本刊记者|刘慧娴
在财政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加强政治机关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持续稳步推进财政社保各项工作,推改革、强管理,防风险、惠民生,财政社保领域改革持续迈向深入,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财政社保力量。
(一)持续推进稳就业工作,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一是加大就业资金保障力度。2023年,中央财政下达就业补助资金667.43亿元,支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服务稳就业大局。二是不断完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统筹用好就业政策工具,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可承受能力,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长期政策,有序退出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失业保险保障扩围等阶段性政策。三是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着力降低经营主体成本。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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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社保领域改革持续迈向深入
本刊记者|刘慧娴
在财政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加强政治机关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持续稳步推进财政社保各项工作,推改革、强管理,防风险、惠民生,财政社保领域改革持续迈向深入,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财政社保力量。
(一)持续推进稳就业工作,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一是加大就业资金保障力度。2023年,中央财政下达就业补助资金667.43亿元,支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服务稳就业大局。二是不断完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统筹用好就业政策工具,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可承受能力,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长期政策,有序退出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失业保险保障扩围等阶段性政策。三是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着力降低经营主体成本。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二)聚焦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扶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和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打好政策“组合拳”。支持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及时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8.64亿元,引导鼓励3.4万多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并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所在县倾斜。二是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就业帮扶,在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时,对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予以倾斜支持。健全帮扶长效机制,推动稳定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就业。持续开展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就业援助,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三是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出台《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困难援助工作的意见》,配合研究制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等文件,探索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就业困难帮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更好实现自身价值。
(三)深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有效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一是做好培训资金保障。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指导地方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培训由“增量”向“提质”转变。二是继续实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对基地和工作室建设进行分类分档管理,按对应类别和档次给予补助。三是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继续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支持参保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补贴。
(四)健全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强化两大保险“稳定器”功能
一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作用,继续做好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二是稳步推进失业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导各地完成失业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任务,增强基金互助共济能力,切实防范基金风险。三是继续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积极参加试点,劳动者权益保障更加充分。四是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实行试点地市人员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相关费用,不断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便捷度。
(一)加强顶层设计,着力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是稳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调剂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科学实施全国统筹调剂。落实养老保险基本要素中央统一管理机制、地方财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入长效机制以及省级政府工作考核机制等“三个机制”,推动规范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压实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支出责任。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开展2022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财政补助资金与省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考核结果挂钩办法,健全全国统筹制度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加大投入持续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23年按照全国总体3.8%的比例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进一步加大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支付等资金的投入力度,2023年共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约1万亿元,支持各地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支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建设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四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在浙江、重庆、江西、云南四省市顺利启动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印发《关于启动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扩围的通知》,分批实施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五是研究制定《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促进现金收益保值增值,确保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
(二)兜牢民生底线,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一是推动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中央财政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566.83亿元,支持各地统筹做好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工作。会同民政部等部门报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低收入人口对象范围,规定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等救助帮扶。二是研究推动在国家层面统一规范低保标准确定和调整方法。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按照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引导各地合理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避免盲目攀比提标。三是优化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将资金分配方式调整为主要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数量进行分配,改变农村危房改造现行工作模式,压实地方政府投入和管理责任,指导地方按登记并确认符合条件的顺序依次实施改造,避免出现预算执行进度滞后的问题。四是统筹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助学、文化、体育等工作,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保障力度。
(三)坚持多措并举,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财政支持措施。下达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25.88亿元,支持各地开展包括老年人福利在内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工作。研究完善财政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支持政策,指导地方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重点针对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由国家提供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养老服务,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二是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配合研究出台《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指导地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助餐模式特点的补助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三是加强困难失能老年人保障。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为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救助,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四是继续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进一步规范项目评审办法,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渠道安排11亿元,从全国遴选50个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成效明显地区予以补助。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强化验收结果应用,对2021年该项目实施效果排名靠后的地区扣减10%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奖励排名靠前地区。
(四)体现尊崇优待,持续完善退役军人保障体系
一是持续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对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帮助近200万名退役士兵解决后顾之忧。推动研究制定《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政策文件,从安置对象、安置办法、教育培训、服务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健全退役士兵和转业军官安置制度。二是稳步提升抚恤优待保障水平。继续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适当向参加革命早、服役贡献大、伤残等级高的优抚对象倾斜,促进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支持优抚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配合研究制定《关于推进光荣院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支持光荣院、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提升其服务能力。四是传承弘扬英烈精神。中央财政安排优抚事业单位补助经费,支持地方统筹用于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等方面,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支持实施第十批在韩志愿军烈士遗骸迎回工作。支持开展烈士遗骸搜寻鉴定、建设国家烈士遗骸DNA鉴定实验室和组建国家烈士遗骸搜寻队等相关工作,推动烈士遗骸收殓保护工作持续深入,进一步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
(一)攻坚克难,纵深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是统筹做好“选、管、评”,有序推动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组织遴选第二批15个示范城市,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召开调度推进电视电话会,制定加强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及时了解实施进展,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制定工作方案,对第一批示范项目开展中期评估。二是围绕“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支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下达补助资金4.56亿元,支持实施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能力提升项目;下达补助资金62.7亿元,支持开展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高海拔地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三是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大中医药领域资金投入力度,2023年中央财政下达中医药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42.63亿元,较上年增长19.6%。参与制定并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部署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高质量工程、中西医协同推进工程等8项重点工程及26个建设项目,不断完善中医药发展顶层设计。四是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下达补助资金91.1亿元,支持各地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成果。配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五是聚焦卫生健康人才发展。下达补助资金72.2亿元,支持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县乡村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等人才培养项目。配合印发《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支持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周楠 摄 来源:视觉中国
(二)补齐短板,支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一是有力推动疾控体系系统重塑和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配合研究《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优化资金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下达相关补助资金30.5亿元,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能力建设。二是不断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联合部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配合研究起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动态调整实施办法》。下达补助资金725.1亿元,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年89元,推动各地补短板强弱项,兜牢人民群众健康“网底”。三是支持做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下达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208.8亿元,支持国家免疫规划实施,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治,精神卫生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重点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等工作。
(三)覆盖全民,织密医疗保障制度“安全网”
一是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理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明确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提高到640元,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3840亿元予以支持。二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持续完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及时下达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97亿元,推动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配合开展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联系点实践创新活动,确定15个县为联系点,鼓励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三是提升医保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参与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等工作,提升反欺诈工作效能。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季度通报各省份异地就医资金拨付情况。推动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支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
(四)优化服务,完善提升生育支持政策
一是支持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2023年遴选15个地市探索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路径。二是新增优化生育政策服务项目。联合部门印发《优化生育政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新增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三是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支持持续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配合修订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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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