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7 作者:江西财经大学|李春根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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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向新时代新征程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江西财经大学|李春根 赵阳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基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时代背景下,明确了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前进方向和基本原则,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更好更公平更安全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必要举措,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期,社保覆盖面进一步织牢、织密。一是社会保险方面。截至2021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10.29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参保人数年均增速维持在3%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全国参保人数达13.63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两大基本保险总体实现制度全覆盖。同时,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均平稳增长,2021年末参保人数分别为2.30亿人、2.83亿人、2.37亿人。自2016年长期护理保险实施以来,试点城市持续增多,覆盖人群不断扩大,...
面向新时代新征程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江西财经大学|李春根 赵阳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基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时代背景下,明确了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前进方向和基本原则,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更好更公平更安全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必要举措,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期,社保覆盖面进一步织牢、织密。一是社会保险方面。截至2021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10.29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参保人数年均增速维持在3%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全国参保人数达13.63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两大基本保险总体实现制度全覆盖。同时,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均平稳增长,2021年末参保人数分别为2.30亿人、2.83亿人、2.37亿人。自2016年长期护理保险实施以来,试点城市持续增多,覆盖人群不断扩大,已由最初的15个试点城市增加至49个,参保人数超过1.4亿人,累计160万失能群众获益,全国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104.7万人。二是社会救助方面。2021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数737.8万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3474.5万人,全国临时救助1089万人次,社会救助充分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三是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方面。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县级以上各类慈善会2727家,省级慈善会基本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市级慈善会行政区域覆盖率97.6%、县级慈善会行政区域覆盖率83.2%,逐步形成了遍布全国、规模巨大的慈善援助体系,受益群众超过3200万人次。退役军人抚恤补助标准不断提高,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等各类优抚对象享受政策红利与日俱增,截至2021年末,全国抚恤、补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817万人。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数字化”“信息化”转型,我国新业态就业、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规模持续增大,就业方式日趋多元、复杂,劳动关系难以明晰判定,导致这部分人群游离在社保制度之外,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漏保”“脱保”现象。未来我国仍需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努力实现社保制度全民、全周期、全方位覆盖。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融合发展不断深化,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建立。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村人口进一步向城镇流动,人口流动规模持续增加。2021年末城镇常住人口达9.14亿人,占总人口的64.72%;全国“人户分离”人口数达5.04亿人,其中流动人口达3.85亿人,比上年增加885万人;全国农民工总量2.93亿人,其中外出农民1.72亿人。与此同时,2021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81亿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48亿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3.54亿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0.09亿人;全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人均养老金分别为3577.4元和190.9元;全国城市和农村的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为人月均711.4元和人年均6362.2元。在稳步提高城镇化水平、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良性互动的基础上,要构建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社保体系,进一步加快城乡社保一体化建设。统筹城乡社保制度是现阶段我国社保体系建设的必经之路和社保发展规律的不二法门,应积极通过社保体制改革和政策优化,有序缩小并逐步消除城乡之间保障待遇的差距,加强农民工的社保权益保护,使其能够有机会参与并享有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保待遇,要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体系建设,不断改善和提高进城农民工养老、医疗保障水平,生活救助和子女教育等方面需求。
公平统一既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必然要求,也是评价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标准和根本目标。社会保障作为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制度安排,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是社保事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性的诉求日趋明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已成为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限制因素。社保改革应积极回应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不仅要重视社保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也需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加强社保体系的整体性、关联性、协调性建设。正确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效率和公平犹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在做大社保“蛋糕”的同时,更要把社保“蛋糕”分好,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对社保制度展开“国家顶层设计”,做到“全国一盘棋”;正确把握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强化社保互助共济功能,完善社保基金预算管理、央地责任分担机制,进一步巩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成果,深入推进各地区城乡居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省级统筹工作;正确践行好社保“公平、公正、共享”的使命担当,稳定释放社保收入分配调节器的作用。加快统一各地区社保制度、政策、筹资以及待遇水平,实现社会保障均等化发展,善于促进机会公平,努力缩减不同群体间、区域间、产业间在初次分配收入上的差距,做到“提低、扩中、调高”;正确利用好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充分借助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系统,助推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升级,打破社会保障“数据孤岛”,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层次社会保险数据横向和纵向的互通互联,加快推进社保卡“一卡通”便民服务,完善医保异地即时结算制度和退休人员社保跨地区转移制度。
社会保障既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更是民生保障的安全网。作为一项涉及到14亿多人的基本制度安排,其自身运行必须要安全可靠。当前,我国社保改革已步入“深水区”和“关键期”,高质量、可持续的社保体系离不开法治安全和规范管理的支撑。要树立社保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于社保制度实践,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势在必行。要加快社保体系步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出台社会救助法、养老保障法、医疗保障法和社会福利法等基本法律。同时,要注重社保法律运行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深入开展社保法制宣传教育,将法律意识落实到社保的各个关节当中,强化政府、企业、个人的社保责任担当与义务观念;要牢固树立“红线”“底线”意识,将社会保障安全观纳入到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提高社保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重视防范化解社保重大风险,加强对社保制度运行的管理监督力度,警惕并预防社保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黑天鹅”和“灰犀牛”事件,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和服务工作,提升失业保险的稳岗返还、申报审批、拨付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制度市场化运营,优化个人养老基金产品的稳健性,强化社会救助档案管理、救助对象责任落实工作,完善养老院、福利院的服务人员配置,提升护理业务能力,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生命至上。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保资金等行为,守护好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用好每一笔救助款、慈善款,提升人民对于社保制度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社保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我国社保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实现了社会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人口增速明显放缓,人口结构呈现出长寿化、老龄化、少子化特征,老龄人口规模日趋庞大。2021年末,60岁以上人口达2.67亿人,占总人口比重18.9%;65岁以上人口达2亿人以上,占总人口比重14.2%,全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8.2岁,我国已正式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随着1962年以后近十年出生人口的“退休潮”“老龄潮”来临,交织现阶段适龄人口生育意愿日趋偏弱,在未来一段时间,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将持续加快、程度将持续加深,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快速老龄化、超大规模老龄化的困境凸显。据国家卫健委的相关测算数据,预计在2035年左右,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占总人口比重超过30%,步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保障道路是一条正确之路,总结、归纳好我国社保改革的成功经验和规律性认识,有利于更好地走出一条社保高质量、可持续的未来发展之路。要准确把握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是水涨船高的关系,既不能超脱经济发展水平,避免盲目“福利赶超”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给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也不能长期滞后于经济发展,更要防止“泛福利化”,要将提高社保水平建立在经济水平和财政能力可承受的范围内,形成两者之间的良性促进,正确把握好社保发展的“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关系。目前,要把提高社保基金发展的平衡性、持续性放在重要位置。要立足人口老龄化的时间节点,前瞻性思考、科学性谋划未来五年以至更长时期社会保障发展道路,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加强社保基金市场化、高效化、精细化投资,适时出台渐进式延时退休方案,逐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
我国已基本建成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要准确把握社会保障内部子系统之间、与外部系统之间改革的联系。满足不同人群对于社会保障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增强社会保障多层次性,强化各层次间的紧密联系、整体均衡。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也是如此。引导多主体共同参与社会保障,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也要充分释放社会、市场、企业、个人的活力。一是规范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优化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金,坚持多举措联合驱动,提升养老金的积累能力,提高养老二、三支柱的所占比重,增强退休收入的多样化和稳定性。持续夯实制度建设,完善年金制度体系,适度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比例负担,增强企业年金的政策激励和递延税收优惠,进而稳步提高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与规模水平;以需求导向和模式创新,打造形成养老第三支柱产业链,推动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升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养老生活。借助新媒体平台,积极开展个人商业养老金的普及宣传,增强人民对养老第三支柱的自信心和购买力。二是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医养、康养结合,激发商业医疗保险发展潜力,推进大病保险深度和广度,预防“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拓展长期护理覆盖区域和人群,推进制度落实落地。三是加快构建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坚持社会救助的底线思维和兜底保障功能,健全困难人群主动发现和预警机制。针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实施“分类化救助、差异化救助”方案,规范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核定工作,实施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增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受灾人员救助的精准性和及时性,完善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专项社会救助服务。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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