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创新成果落地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聚焦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在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创新落实等方面积极担当作为,书写了“以公平强化财政支持硬实力,以公平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的出色答卷。黑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对省财政厅积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财政厅相关制度建设规范、全面,走在了黑龙江省直机关前列,其经验做法值得宣传推广。
靶向发力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无死角”
黑龙江省财政厅以实现“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为目标导向,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逐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全面提升财政干部公平竞争审查意识;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专业化为发展导向,坚决做到应审尽审、从严审查,不断提高审查质量,确保审查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以促进公平竞争常态化审查为结果导向,坚持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并重,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不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厅领导担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会商、联络员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构建了组织有力、协调顺畅、联动高效的领导机制,统筹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负责联系协调公平竞争审查日常工作。
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在推进公平竞争工作落实中,基于财政业务特色,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边规范,及时把特定机构复审、“1+3”审查模式、“干中学”培训方法等多项成功做法经验化、创新探索系统化、有效措施制度化,形成了一批实践成果、制度成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常态长效。
不断凝聚工作合力。积极统筹各方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充分发挥政策起草部门的自身职能优势,充分运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优势,充分利用黑龙江省财政法律人才库的队伍优势、信息优势。同时,着力在精准对接上下功夫,设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职联络人,将财政部条法司、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列为重点联络对象,及时掌握最新部署,快速跟进工作落实。
不断激发内生动力。如何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从“要我抓”转变为“我要抓”,一直是工作创新的关键。一是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法律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公平竞争审查风险意识,提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自觉性。二是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纳入厅机关内部控制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真正意义上实现了结果应用,进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与财政工作“同频共振”。
多措并举聚焦公平竞争审查“强效能”
黑龙江省财政厅坚持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与具体财政业务实践紧密结合,不断总结经验、大胆探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务求取得扎实成效。
持续整章建制,夯实公平竞争审查基础。2017年,为规范财政行政行为,坚持从财政工作实际出发,制定《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平竞争审查规定》。随着国家公平竞争政策调整,五年内两次修订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从规范审查目的、审查程序、审查机制等方面改革创新,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源头上防止黑龙江省财政领域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政策措施。
创新审查方式,强化公平竞争制度执行。一是突出落实特定机构复审机制。明确起草单位负责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法规处对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二是探索建立厅际审查机制。结合新规定针对易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政策措施、存在较大争议或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从制度上尝试探索保障机制,建立“1+3”审查模式,在特定机构复审基础上,落实公平竞争第三方评估和提请黑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把关机制,确保出台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要求。三是严格执行“闭环审查”程序。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信息系统,起草单位初查、法规处复查后,报办公室存档备查。同时,在发文审批单中同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聚力宣传培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意识。一是每年组织黑龙江省财政系统公平竞争审查专题培训,近三年已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和厅直各单位财政干部参学“无遗漏”,切实提高财政干部对公平竞争审查重要性的认识和自我审查的业务能力,有力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整体工作水平。二是发布《一图读懂公平竞争审查》系列宣传,以图表方式展示审查实体和程序规定,方便广大财政干部快速了解掌握公平竞争审查的重点、核心问题。三是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财政厅内部信息网、黑龙江财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简讯,公开接受市场主体的监督,倒逼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在“聚光灯”和“放大镜”的检视下不断提升。
驰而不息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利长远”
黑龙江省财政厅从适应财政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坚持有效支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嵌入公平审查,强化财政政策普惠性。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同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增强财政政策对市场的支持和引领作用,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实现财政政策“对内严审,对外公平”,将审查范围扩大到涉及市场主体的财政政策措施,重点审查资金管理办法、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税收优惠、涉企优惠等是否存在歧视性或排斥性条款,以及政府采购协议、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或者差别化待遇的规定等,做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没有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财政政策措施不出台,确保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财政政策精准惠民惠民惠企。
输入公平理念,拓展行政执法公正性。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将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纳入行政执法体系,形成以“三项制度”为基础、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等专项制度为辅助、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等配套措施为补充的财政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约束性,实现了规范牵引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执法检查方案或执法检查通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通过“双随机”方式,实现公平确定检查对象,公正确定检查人员,公开检查结果。
注入公平内涵,增强市场环境竞争性。切实履行“源头”审查责任,已完成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台文件的全面清理,对15000余个文件通过专项清理和“回头看”再清查方式,确保存量文件应改尽改、应废尽废,2022年废止涉及市场主体政策文件15个,推进增量文件应审尽审、应查尽查,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切实履行“源头”保障责任,明确要求采购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切实履行“源头”肃清责任,取消采购领域缺乏法律依据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专家库等120个,营造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环境。
责任编辑 廖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