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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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7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议指出,截至7月中旬,经全国人大批准的3.75万亿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已发行2.24万亿元、支出1.9万亿元,全部用于补短板重大建设,对应对疫情影响、扩大有效投资、稳住经济基本盘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要求,各地要加快专项债发行和使用,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项目质量。对项目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原则上要于9月底前完成并按程序报备。会议强调,要优化债券资金投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通过
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草案细化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为确保公共财政节用裕民,对财政支出向社会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7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议指出,截至7月中旬,经全国人大批准的3.75万亿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已发行2.24万亿元、支出1.9万亿元,全部用于补短板重大建设,对应对疫情影响、扩大有效投资、稳住经济基本盘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要求,各地要加快专项债发行和使用,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项目质量。对项目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原则上要于9月底前完成并按程序报备。会议强调,要优化债券资金投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通过
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草案细化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为确保公共财政节用裕民,对财政支出向社会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单位预决算支出公开到项、基本支出公开到款,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按规定公开。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时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
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用权公开;围绕“六稳”“六保”加强政策发布解读;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围绕突发事件应对加强公共卫生信息公开;围绕落实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制度执行;强化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监管,推进行业自律管理;推进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完善保障措施,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及规范保障,加强医保基金监督检查能力保障,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惩处力度,统筹推进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体系改革。
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等方面划分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改革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适当加强中央在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的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事权。
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救灾资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坚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脱贫攻坚期内(2020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扶贫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进一步扩大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将返贫监测对象中,具备产业发展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边缘人口纳入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范围;进一步延长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对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在延长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将还款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1年3月底;进一步满足扶贫小额信贷需求;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要坚持扶贫小额信贷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及边缘人口个人发展生产;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织领导。
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
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要求扩大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农业农村规模,地方政府应通过一般债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各地区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增加用于农业农村的投入,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现代农业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镇污水治理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方可按规定将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有一定收益保障的农林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意见》要求保障财政支农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强“三农”投入保障,优化支出结构,突出保障重点。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三农”补短板重大工程项目倾斜。扎实开展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优化涉农资金使用结构,继续按规定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重点项目。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重点支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增加就地就近就业岗位。
规范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
财政部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中央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纳入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金融企业因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将结合变动前后实质性的管理关系,调整名录。对于因产权关系变动、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宜纳入的企业,财政部按程序及时予以调整退出。确定列入和退出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企业名单,在财政部官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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