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18 作者:何洛 (作者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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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展高原特色农业是云南省农业发展的科学选择,对探索现代农业新路、补齐农业产业短板、增强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动云南跨越发展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实施结构性减税是其中一项,旨在调优产业结构、助推农业产业发展。云南省如何依托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快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值得认真思考。
(一)现有涉农结构性减税政策
现有结构性减税政策除对农膜、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给予减免增值税政策外,对农产品经营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四是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农...
发展高原特色农业是云南省农业发展的科学选择,对探索现代农业新路、补齐农业产业短板、增强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动云南跨越发展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实施结构性减税是其中一项,旨在调优产业结构、助推农业产业发展。云南省如何依托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快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值得认真思考。
(一)现有涉农结构性减税政策
现有结构性减税政策除对农膜、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给予减免增值税政策外,对农产品经营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四是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企业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涉农结构性减税政策影响分析
上述结构性减税政策在总体上降低了农产品的消费价格,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但是相对于不同的经营形式和经营规模来说所享受结构性减税政策带来的利好却不尽相同。
1.受惠较多的生产经营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优势明显。在销售环节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明显。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及“公司+农户”企业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企业可以凭发票抵扣买价13%的进项税额大大降低企业的原材料成本。
农产品流通企业较有政策优势。农产品流通企业在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其他非免税初级农产品可以取得买价乘以13%的进项税额,税负相对较低。据测算,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税的规模约为每年40亿元。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能较充分享受现行政策优惠。根据现行的优惠政策从事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按买价的13%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购买成本为买价的88.5%,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受实惠较少的生产经营模式
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得到的实质性优惠不多。在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资料虽然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但定价权在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同时单个农户对生产资料需求有限,不具备议价优势,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在销售环节,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容易转嫁的特性,实质上只是降低了农产品的消费价格而剌激了消费,对农产品生产者作用不大。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优势较弱。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按17%计算销项税,进项税额同样为13%的扣除率,存在高征低扣现象,增加了2.31%。但在所得税方面,农产品买价是按100%计入成本,比实际购买成本高出11.5%,对税收的影响为买价的2.88%。从总体来看,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仅优惠买价的0.57%,与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买价的13%扣除率相比,相差较大。
现行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和加工一条龙的企业较为不利。当前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割裂了前后环节的连续性。对从事农业生产和加工一条龙的企业来说,其自产的原材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有外购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才能抵扣,同生产和加工分离的企业相比,税负偏重,制约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三)发挥结构性减税政策作用,促进云南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
1.要借机加快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此轮结构性减税政策中优势明显。同时,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对于形成农业主导产业,推广普及农业科技,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有着巨大作用。目前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虽然有5313个,但全省联结企业与农户的中介组织仅为751个。全省90%以上合作组织提供的仅仅是技术信息服务,只有不到10%的合作组织提供统一购销、加工、仓储、运输等经营性服务的。因此,要重点扶持一批服务领域宽、组织化程度高、经营机制灵活、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大力培育林农专业合作社,推进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为基地农户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要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农产品原料和深加工产品的价格联动,保障农户参与定价的权利。要指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真正的协作型关系,通过股份合作、委托生产、入股分红、利润返还、订单收购、预付定金和二次返利等形式,让农民分享产业化各个环节的增值利润,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
2.要趁势加速拓展农产品商贸流通体系。农产品商贸流通业能充分享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好,也是决定经济运行速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因素,对于推动农业规模化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由生产型向市场经营型转变,是增强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竞争力的切入点。近年来,全省新建和改造551个农产品综合市场、198个专业市场,建成农家店4710家,配送中心110个,初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龙头、区域性市场为骨干、城乡集贸市场为基础、大中小市场配套的市场体系。虽然全省有一定数量的农贸交易市场,但具备一定规模交易的专业批发市场较少。为此,要创新思维,在全国大小城市乃至国外建立统一形象的云南农产品销售门店,加大推介宣传、展示展销、交易洽谈、产销对接等活动,采取代理配送、连锁专卖、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建立完善的高原特色农产品物流体系。积极开展农产品功效研究和产品开发,引领和创造市场消费潮流,使高原特色农业的发展走出原料生产基地的老路,朝着高附加值的农业现代产业发展之路前进。要积极发展外向型企业,逐步把云南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等国际市场的中转集散地和区域性农产品贸易中心。
3.要因地制宜扶持农业加工业向产业化发展。在农业深加工企业,尤其“一条龙”产业化加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明显的情况下,应注重政策落实与运用,充分发挥财政、金融、税费等经济杠杆的作用,对农产品加工业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资金扶持和市场引导,大力扶持与本地农业产业相吻合、规模相适应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发展。一方面重视对涉农中小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扩大其实际能够享受优惠的范围,减轻其实际负担,帮助其逐步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另一方面要着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龙头企业,形成品牌效应。云南省现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2家,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100家。云南省龙头企业散、小、弱,农产品加工转换率低,品牌建设滞后。龙头企业行业集中度低,带动辐射能力不强。农产品加工深度开发不够,主要以单一原料和初级产品为主,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只有38%,产品的科技含量低,产品的内在质量、包装、卫生等质量要求与省外和国外同类产品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缺乏跨地区、跨行业的大规模、高档次、深加工的大企业和大集团。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不多,除了“云烟”、“云茶”、“云药”等有较高知名度外,食品、饮料行业尚无知名品牌。因此,要积极落实好以下优惠政策,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发展:一是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及加工程度和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品目积极采取低税目;对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超过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出台种养、采购、加工、销售“一条龙”政策鼓励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度。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予以税前扣除,以及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纳税确有困难,或者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的适当放宽;出台相关政策对创业初期的产业化经营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吸引更多的企业向农业产业化方面投资发展;对农村信用社等商业银行向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贷款收入实行减免等,帮助解决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三是完善地方税优惠政策。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进行财政、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对向农业产业化企业转让土地房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免征营业税;对于改善路、水、电、科技知识等农村、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条件的适当减免税收,以改善农村、企业的发展环境等,切实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责任编辑 刘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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