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1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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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施普遍性降费进一步为小微企业减负添力
1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自2015年1月1日起,一是取消或暂停征收依法合规设立、但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二是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三是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是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复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7项收费。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上述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400多亿元。
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
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一是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
实施普遍性降费进一步为小微企业减负添力
1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自2015年1月1日起,一是取消或暂停征收依法合规设立、但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二是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三是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是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复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7项收费。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上述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400多亿元。
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
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一是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改进合意贷款管理,完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税前列支等政策,增强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三农”等贷款的能力。二是加快发展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支持银行通过社区、小微支行和手机银行等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更好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三是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发展,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四是改进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机制,防止信贷投放“喜大厌小”和不合理的高利率、高费用。五是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资金存量,简化小微、“三农”金融债等发行程序。六是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七是支持跨境融资,创新外汇储备运用。八是完善信用体系。九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调整“虚高”的贷款利率。十是健全监督问责机制,遏制不规范收费、非法集资等推升融资成本。
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等模式,培育一批全国和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全国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完善产销衔接体系;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加快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步伐,合理设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税率,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
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
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开展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以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到位、权责明确、保障经费、管用得当、持续发展”为总目标,探索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新机制,推进创新组织发动机制、创新资金投入机制、创新项目管理机制、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遵循鼓励创新、协调推进、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试点地区政府和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尊重和保护农民和基层的首创精神,协调推进工程规划建设、项目管理方式转变、管护主体培育、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
沪港通试点及QFII、RQFII税收政策明确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决定2014—2016年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意见》要求,坚持公益普惠,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公办民办并举,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新增资源重点向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注重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深化改革,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创新用人机制,建立健全标准,破解发展难题。强化政府职责,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发挥中央财政引导激励作用。
进一步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财政部印发《关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应充分考虑乡级金库设置情况、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支规模、实际管理需要等因素,主要按两类模式分类推进:一是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改革。未设置乡级金库,或已实施乡财县管的乡镇,可将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二是乡镇按一级财政实施改革。已设置独立金库,或财政收支规模较大、具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条件的乡镇,可建立完整的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一级财政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同时,大力推广乡镇公务卡制度改革,统筹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四部委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具体比例由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确定。这一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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