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存在明显的不足,如财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政策单一,缺乏有效的财政优惠激励政策;税种设计不科学,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对资源消耗调节不力;税收优惠项目不成体系,缺乏弹性等。财政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可以而且应当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一是实施激励性的税收政策。实行税收减免,对节能产业和产品减税或免税,以鼓励企业购买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扶持节能产业的发展。对企业购买的节能生产设备和污染处理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促进节能和排污设备的更新与推广。对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和利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担一定的技术研发的风险,引导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方向。对从事节能减排技术推广、信息传播的相关宣传机构、咨询机构、研发机构和科研院校,给予一定...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存在明显的不足,如财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政策单一,缺乏有效的财政优惠激励政策;税种设计不科学,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对资源消耗调节不力;税收优惠项目不成体系,缺乏弹性等。财政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可以而且应当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一是实施激励性的税收政策。实行税收减免,对节能产业和产品减税或免税,以鼓励企业购买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扶持节能产业的发展。对企业购买的节能生产设备和污染处理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促进节能和排污设备的更新与推广。对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和利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担一定的技术研发的风险,引导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方向。对从事节能减排技术推广、信息传播的相关宣传机构、咨询机构、研发机构和科研院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和税收优惠措施。二是采取惩罚性的税收政策。提高消费税税率,促进节约能源和减少高能耗产品的消费。改革资源税制度,扩大资源税的计税范围,将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和海洋资源等纳入到资源税的计税范围,以显示资源的价值;改进计征方式,以资源的开采量或者探明储量为依据计征资源税,同时提高资源税的税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三是清理优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要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在增值税方面,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却因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四是调整和改革资源和环保税收制度。将一些尚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品,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耗能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引导社会投资向节能型产品的生产转移。五是加强税收手段与行政手段、其他经济手段的配合。行政性收费简便易行,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伴随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地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采用收费措施更适宜。完善资源税,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全面征收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费及放射性废物收储费。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绿色产业。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设立专项基金、财政贴息、财政融资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调动信贷资金、社会闲散资金的力量,做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模。如建立节能环保基金,对节能环保项目进行支持;选择一些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项目,通过专项贴息贷款方式予以支持;通过财政融资吸引社会资金的参与,还可以推行“以奖代补”政策,视项目实施效果给奖励,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取得突破。二是建立绿色发展型财政预算制度。在建设性财政预算中要逐步提高节能投资占预算内投资的比重,并更多地利用贷款贴息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可选择一些特别重要的、投资数额巨大的国家级节能项目,国家财政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中央对地方的节能专项拨款,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三是实行绿色信贷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政府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开辟绿色融资通道,加强金融创新,积极开发与节能减排有关的金融服务产品;协助“双三十”企业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加大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四是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配套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财税、土地、就业、价格政策和相关法规等多种调控手段,积极稳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建立省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专项资金,按照“政府能承受、企业能接受”的原则,分行业制定补助标准和相关细则;建立新上项目与淘汰落后产能相挂钩的等量置换机制,对于购买小企业落后产能的大企业,减免相关规费,并在新项目投产后3—5年内,采取地方税收返还的形式给予补贴;对于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的企业,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项目,要在立项、土地审批、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淘汰落后企业土地转让的政府收益部分留归企业,不再上缴财政;对于没有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各部门要联合协作,促使其关停。
(三)建立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引导机制。
一是严格新上产业项目准入门槛。尽快制定实施各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二是建立新兴产业发展考核机制。逐步调整一、二、三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相应匹配一定投资额给新兴产业项目,提高传统工业产品的附加值。三是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促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逐步淘汰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危害的产品,并引导企业加强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和自主创新。财
责任编辑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