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2 作者:李克桥 宋凤轩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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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9月1日,第七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涨”了,中低收入者的名义税率也由5%降到了3%。然而,此次修订个税法,只解决了工薪阶层和个体工商户的部分税负问题,许多更深层次的问题还没能彻底解决,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各项所得之间的税负平衡问题。
一、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基本税负比较
从费用扣除标准看,上世纪80年代,工薪所得必要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当时劳务报酬的基准扣除额也是800元,尚且算作公平。而当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先后调至1600元、2000元和如今的3500元时,劳务报酬的基准扣除额仍停留在800元,这种调整只注意了占有较大比例的工薪一族的声音,却忽视了相当数量自由职业者的利益。二者同为劳动者,但税负差距较大。
从税率上看,假如一个工人月薪5000元,只需缴纳(5000-3500)×3%=45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一个自由职业者每月劳务报酬也是5000元,却需要承担5000×(1-20%)×20%=80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个地区的营业税起征点恰好是5000元,该劳动者还要承担5000×5%(1+10%)=275元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负高达1075元。相反,如果一个高薪职员月收入为8000...
2011年9月1日,第七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涨”了,中低收入者的名义税率也由5%降到了3%。然而,此次修订个税法,只解决了工薪阶层和个体工商户的部分税负问题,许多更深层次的问题还没能彻底解决,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各项所得之间的税负平衡问题。
一、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基本税负比较
从费用扣除标准看,上世纪80年代,工薪所得必要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当时劳务报酬的基准扣除额也是800元,尚且算作公平。而当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先后调至1600元、2000元和如今的3500元时,劳务报酬的基准扣除额仍停留在800元,这种调整只注意了占有较大比例的工薪一族的声音,却忽视了相当数量自由职业者的利益。二者同为劳动者,但税负差距较大。
从税率上看,假如一个工人月薪5000元,只需缴纳(5000-3500)×3%=45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一个自由职业者每月劳务报酬也是5000元,却需要承担5000×(1-20%)×20%=80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个地区的营业税起征点恰好是5000元,该劳动者还要承担5000×5%(1+10%)=275元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负高达1075元。相反,如果一个高薪职员月收入为80000元,需要承担个税(80000-3500)×35%-5505=21270元,而一个走穴的演员若获得一次同等金额的演出费,需缴纳的个税为80000×(1-20%)×40%-7000=18600元。由此可见,劳务报酬所得的低收入者税负重于工薪所得,而高收入者税负却轻于工薪所得。因此,当前个税法有关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不能很好地处理自由职业者低收入群体和工薪阶层的税负公平问题,又忽视了“强势群体”与工薪阶层税负不公的现象,致使取得劳务报酬的群体里,低收入者没能得到照顾,高收入者没能得到更有效的调控。
二、工薪所得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基本税负比较
如果按个体工商户最低年所得15000元级次计算,年应纳税额为15000×5%=750元,而一个普通职工若年应税所得15000元,只需缴纳15000/12×3%×12=450元,个体户税负高出普通职工66.67%。如果按个体工商户最高年所得100000元级次计算,年应纳税额为100000×30%-9750=20250元,而一个高薪收入者若年应税所得100000元,只需缴纳(100000/12×20%-555)=13340元,个体户税负高出高薪收入者51.80个百分点。税负不公,不利于鼓励个人投资创业,尤其在高失业、高通胀的当下,等于给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下了一个“绊脚石”,不利于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的落实。
三、工薪所得与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基本税负比较
假设一名高级职员月工薪所得5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3500)×30%-2755=11195元,而一个拥有价值数百万元商业门脸的个人,如果月租金缴纳了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后还剩余50000元的话,只需缴纳个税50000×(1-20%)×20%=8000元。靠放贷吃饭的“有钱人”,如果月利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所得为50000元,即便是按照50000元的20%全额纳税,也不过10000元,比工薪阶层低了许多。
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基本上属于资本利得,随着个人财富的积累,可能出现后代“吃老本”的现象,在我国正式开征遗产税或赠与税之前,个人所得税对于这种现象不能进行有效调节,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存在工薪阶层税负相对较重的问题。不利于引导公民克服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传统观念,不利于抑制财富过分出现传代积聚、放弃对祖荫的依赖,更不利于鼓励人们通过勤劳致富。同理,对数以百千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免税,对于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减半征税,对买卖证券基金所得及带有投资、分红性质的险种的投资分红所得不征税,资本所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远远大于劳动所得,付出的代价却小于劳动所得,与必要生活费用的相关程度也低于劳动所得,这些皆有违税收公平。
四、工薪所得与偶然所得基本税负比较
与偶然所得相比,尽管工薪所得在12500元时,扣除3500元的必要费用,适用税率为20%,而一旦超过这个界限,就要比偶然所得缴纳更高的个税。假设一个高级职员月薪100000元,需要承担(100000-3500)×45%-13505=2992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若通过抓奖或赌彩方式取得100000元的奖金,却只需承担100000×20%=2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二者税负相差9920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投机取巧、不劳而获,有悖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政策。
五、促进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的建议
尽管上文是就工薪所得和其他各项所得的个案比较,但绝不是以偏概全,而恰恰反映了在每项所得的某些层面上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设计上的缺陷。要克服这些缺陷,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作用,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将目前的分类课征制、部分分类与综合课征相结合的办法改为全面的综合课征制。对居民的个人所得实行全员银行结算,将银行结算系统与纳税申报系统有效对接,全面掌握居民收入信息,实现个税操控信息化,真正达到个人自动申报和源泉扣缴的有机结合。
第二,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家庭等因素,在费用扣除方面做到科学合理。首先要提高劳务报酬所得中低收入者的费用扣除标准,适度降低高收入者的定率扣除标准,改变个人劳务报酬分项分次课征的办法,对劳务报酬属性的收入实行合计政策,以每月取得的同类总收入20000元为界限,一次所得20000元以下,定额扣除3000元,20000元以上,定率扣除所得额的15%。既然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就应给予地方较大的权限,在税法上比照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实行一定幅度的费用扣除限额,以便地方根据本地区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制定切合实际的扣除标准。
第三,适当调整目前的税率体系,均衡各项所得的税负临界点。尽管本次税改工薪所得税负明显降低,但与世界各国综合比较,税率档次仍显过多,税负偏重。建议在累进税率的税负和档次上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看齐,同时,将财产租赁所得这类经常、连续、稳定的收入也纳入到累进税率调节的范畴。而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净收益较高的所得事项,在达到一定额度时采用适当加成或加倍的办法,以达到真正的调控目的。财
责任编辑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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