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2 作者: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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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6月1日,酝酿数载的油气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拉开大幕,随后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整个西部地区。2011年9月21日,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自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办法。深入推进资源税制改革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和节能减排,也有利于增加资源地地方财政收入,增强其保障民生等公共服务能力和改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继新疆及西部地区试点后,资源税改革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资源税改革的背景
我国于1984年开...
2010年6月1日,酝酿数载的油气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拉开大幕,随后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整个西部地区。2011年9月21日,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自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办法。深入推进资源税制改革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和节能减排,也有利于增加资源地地方财政收入,增强其保障民生等公共服务能力和改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继新疆及西部地区试点后,资源税改革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资源税改革的背景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并于1986年和1994年对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个品目。资源税开征以来,在促进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组织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根据《中国财政年鉴》,1984年资源税收入4亿元,1994年45亿元,2008年301亿元,2009年338亿元,2010年417亿元,26年间增长了100多倍。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制度也逐渐显现出一系列问题。最为突出的是,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的方式,使得资源税收入不能随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而变化,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不断弱化。根据中经网产业数据库,1999年北海布伦特国际原油价格平均为18.03美元/桶,2010年平均为78.95美元/桶,2011年平均为111.45美元/桶,年均增长16.4%;我国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利润总额1999年为281.6亿元,2010年为2789.21亿元,年均增长23.2%。而原油资源税额仍为8—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可见,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开采企业应承担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较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影响了资源赋存地区的利益补偿,不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另外,现行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不统一,造成不同油气生产企业之间税费负担不公平。
为解决资源税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推进资源税改革。2010年6月1日,新疆率先实施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0年12月1日,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油气资源税改革扩大到整个西部地区。从改革试点情况看,运行平稳,成效明显,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强了地方保障民生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能力,加快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受油气定价机制制约,改革并没有对油气产品价格及物价水平造成影响,相反,促进了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和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为促进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实现绿色发展,将资源税改革写进“十二五”规划,提出从计税依据、税赋水平以及征收范围三个层面探索推进资源税费和环境税费改革,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此次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既是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基础上的成熟举措,也是深入推进资源税费改革的全局考量,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此次改革,一是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10%,暂按5%的税率征收。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三是对开采难度大、开采成本高的部分油气产品实施资源税优惠政策。例如,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政策,以提高其回采率。
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的主要考虑:一是原油、天然气是资源税的主要征税品目,目前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使得资源税税负水平相对较低,实行从价计征有助于缓解主要资源品目高价格与低税负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增加资源赋存地区的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二是我国原油价格已与国际市场接轨,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容易取得,实行从价计征具有可行性。
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主要考虑是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按照分别于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这次在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同时,明确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有助于公平各类企业税费负担。同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明确规定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改革的影响
资源税改革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主要是公众担心油气资源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后,会增加下游行业的成本,提高下游产品的价格,尤其是在通货膨胀高企的情况下,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此次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造成影响,也不会增加用油气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目前,我国原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根据国内各类原油所挂靠的国际市场相关品种的原油价格确定,而影响国际原油价格的因素是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美元走势、地缘风险、国际炒作等。因此,在此定价机制下,国内资源税的调整不会影响原油价格水平,影响的只是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国内成品油实行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调整原油资源税税率不会影响成品油价格,不存在价格传导,因此,也不会增加炼油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国内天然气实行政府指导价,改革也不会对用气企业和最终消费者使用的天然气价格造成影响。目前,我国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为每千立方米1155元,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后,仍执行这一基准价格。此外,从新疆及整个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看,一年来,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气价格并没有产生很大波动。
资源税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有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逐步调整中央与地方利益格局。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资源地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大大增加,财政支出压力减轻,不仅有助于增强地方政府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更加有助于改善地区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因此,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资源税改革是增强税收调控职能,维护国家利益、促进节能减排、公平企业负担的积极探索。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由于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偏低,使得资源开采者大量占有稀缺性资源利益。提高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可避免国家稀缺性资源利益的流失。同时,实施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使企业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节能减排等目标的实现。公平税收环境,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目标和任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资源税改革统一了油气企业资源税费政策,撤费并税,不仅有助于下一步统一各类企业税费政策,公平企业负担,更为资源税费制度综合改革奠定了基础。
另外,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有利于为其他品目资源税改革积累经验。据悉,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研究推进其他资源品目资源税改革,条件成熟时将逐步扩大从价定率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水平,以充分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护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调节作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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