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配置管理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构建则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是资产配置管理的核心。由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数量繁多、千差万别,长期以来其资产配置缺少规范的标准。目前,从全国层面看,除了办公用房、土地、公务用车有相应的标准外,其他通用类资产、专用类资产和业务用车的配置标准建设基本空白。虽然近年来各地在配置标准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多局限于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实际效果不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缺失致使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一味争夺财政预算资金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单位之间使用和占有资产“苦乐不均”,人均资产相差悬殊。为此,应尽快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提高资产配置管理效率。
1.标准设定的基本方法
各级财政部门在设定各类资产配置标准时应本着管理标准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数量标准与价值标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所谓管理标准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是指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要以资产管理工作为主线,保证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方便性,同时要兼顾一些专用资产的技术指标,结合特殊行业业务需求科学研讨相关技术指标。所谓数量标准与价值标准相结合,就是指既要设定每个单位、每个工作人员须配置资产的数量限额,又要结合财力和物价指数设定单位资产的价格限额。以上两种方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使用。
2.标准的设定
根据财政部“两令”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管部门,因此,包括办公用房、车辆、通用类资产、专用资产以及其他相关各项资产的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但是受到各种历史因素的影响,包括土地、房屋、公务用车等资产的配置标准制定权分散在国土资源部、发改委、中办和国办等部门。因此,目前财政部门应先从缺乏配置标准的通用类办公资产、专用类办公资产、业务用车三个方面研究制定配置标准。在此基础上,积极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协调相关部门利益,最终形成统一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一是通用类办公资产配置标准的设定。通用类办公资产构成相对比较简单,标准的制定和统一也相对方便,一般采用数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要在综合考察各部门实际需求、存量资产情况以及国家财力的前提下,规定每个单位、部门或个人应当占有的数量。对于个人办公必须配置的资产应当按照人均占有数量确定标准,对于单位或部门共用的资产则可以按照每个单位或部门占有量确定标准。另一方面要在规定数量标准的前提下设定单位资产的价值标准,单位资产的价格应当依照政府集中采购所确定的价格进行设定。
二是专用类资产配置标准的设定。专用类资产配置标准的设定既要便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还要考虑到具体占有、使用单位对资产的技术指标需求。专用类资产包括一般性专用类资产和特殊性专用类资产。所谓一般性专用类资产是指在相同行业或领域内具有共性且可以交换使用的专用资产,例如消防系统需要统一配备的灭火设备、安全系统需要的监听设备、医疗系统需要的检查治疗仪器等。而特殊性专用资产则是指为了某项特定任务或目标所需配置的具有唯一性、不可共用或重复使用的特殊资产,例如为了完成某项特殊实验所必需的实验设备、某个特殊部门需要特殊配备的专属性资产等。一般性专用类资产的配置标准可以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行业或机构共同商讨后制定;特殊性专用类资产的配置标准可以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核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是业务用车配置标准的设定。业务用车是指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殊任务和专门业务所必需的除公务用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例如消防用车、警车、救护车、市政维护专用车等。根据业务用车特殊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一般业务用车和特殊业务用车。业务用车配置标准的设定主要是以专有业务和特殊任务的顺利完成为前提,同时要兼顾我国公车改革的大思路和大方向,尽可能避免一些部门超标配置车辆带来的公车私用、以特殊业务需要为由将业务用车当公务用车使用或者将公务用车放到业务用车项下逃避监管等现象。业务用车的配置标准可以参照专用类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制定,一般业务用车的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殊业务用车的配置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核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3.标准的变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物价水平的不断变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但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修改不是随意进行的,应当先由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决定是否修改。对于确需修改变更的配置标准,财政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后提出修改方案,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相关标准进行变更;对于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变更的配置标准,相关单位和部门不可私自变更标准,一经查处将受到包括预算约束在内的严厉惩罚。
4.标准的执行及监督
配置标准的执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重要和必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同时,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行为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一个集财政监督、部门自我监督、审计检查、公民监督、媒体监督等于一体的纵贯标准设定、变更、执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体系。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种类繁多、构成复杂,配置标准的制定不可能一步到位。首先,结合目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进展,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先选择几项通用类资产或几个百姓重点关注的行业研究并探索相关配置标准,例如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资产,教育和医疗行业等。其次,各级财政部门还应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部门试点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通过以上试点,总结经验教训和规律,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广。财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