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2 作者:马向晖 杨鹏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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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对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作出了承诺,并在近年加快了加入GPA的谈判步伐。加入GPA,对我国国内产业和相关制度将产生很大影响,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只有14年的经验,利用政府采购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经验缺乏。在GPA框架下运用环境措施,推进绿色采购,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避免本国产业遭受国外企业的挤压,同时缓解严峻的节能减排压力显得十分必要。
绿色采购势在必行
环境措施主要指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法律、政策和相关规定。GPA条款中允许各缔约方为维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但GPA本身并未对此进行界定,这也为缔约方规避义务留下了空间。在政府采购中以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名义运用环境措施,可以起到保护国家环境安全以及在必要情况下规避缔约义务的双重作用。
一方面,在政府采购中运用环境措施有助于转变增长方式。政府作为最大的消费者,其采购数量、品种和频率的改变,不仅影响社会总供需,还会对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产生影响。首先,在政府采购中运用环境措施,推行绿色采购,可以引导供应商生产和提供绿色产品。供应商为赢得政府这一最大客户,必将增...
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对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作出了承诺,并在近年加快了加入GPA的谈判步伐。加入GPA,对我国国内产业和相关制度将产生很大影响,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只有14年的经验,利用政府采购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经验缺乏。在GPA框架下运用环境措施,推进绿色采购,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避免本国产业遭受国外企业的挤压,同时缓解严峻的节能减排压力显得十分必要。
绿色采购势在必行
环境措施主要指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法律、政策和相关规定。GPA条款中允许各缔约方为维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但GPA本身并未对此进行界定,这也为缔约方规避义务留下了空间。在政府采购中以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名义运用环境措施,可以起到保护国家环境安全以及在必要情况下规避缔约义务的双重作用。
一方面,在政府采购中运用环境措施有助于转变增长方式。政府作为最大的消费者,其采购数量、品种和频率的改变,不仅影响社会总供需,还会对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产生影响。首先,在政府采购中运用环境措施,推行绿色采购,可以引导供应商生产和提供绿色产品。供应商为赢得政府这一最大客户,必将增强其产品的绿色度,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并进行技术创新,以满足绿色采购提出的资源能源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减少生产过程的环境污染,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要求。其次,在政府采购中运用环境措施,可以促进绿色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有利于形成可持续生产体系。另外,在政府采购中运用环境措施对消费者消费趋向具有强烈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从而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
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中灵活运用环境措施可以构筑“绿色贸易壁垒”,保护国家环境安全,促进民族产业发展。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并不违背GPA原则,这意味着绿色壁垒可以成为国家限制对外国商品购买的重要贸易保护措施。而且GPA新增加了环保条款,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将成为政府采购中考虑的因素,即成为政府采购中一种新的技术壁垒。因此,灵活、合理地运用好这一措施可以警惕并抵制发达国家利用环保措施实施歧视性政府采购。此外,我国还可借鉴发达国家实施环保要求的经验,构筑我国合理的政府采购绿色壁垒,防止政府采购过程对保护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以合理的环境保护理由保护国内产业,实现环保和贸易双赢。
在政府采购中运用环境措施对消费者消费趋向具有强烈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发展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绿色采购起步较晚,但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一些部门和单位陆续开展了试点工作。如国家环保总局在国家ISO14000示范区建设的要求中提出“区域各相关组织建立绿色消费、绿色采购制度”;北京2008奥运会行动规划中明确提出:“在奥运设施建设中,广泛使用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北京奥组委还对每一类采购产品均规定了产品的环境要求,优先选购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一些地方政府也颁布了或正在制定地方绿色采购法规,如青岛市已开始了政府绿色采购的实践,贵阳市颁布了《政府绿色采购管理办法》,深圳、厦门等一些城市正在制订相关绿色采购法规等。随着绿色采购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一些行业、企业也主动开始实施绿色采购,一些大型的超市或建材市场要求进入市场的产品符合相关环境要求或获得环境标志认证。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规逐步形成。现行有关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等。”其中还指出“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高科技和环境保护产品,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04年底,财政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了《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并制定了我国首份政府节能采购清单,列举了8类100多种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成为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与环保的具体政策规定。2005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对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明确了政府实施绿色采购的导向。2006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标志着我国在实践中开始正式推行政府绿色采购。2007年初,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再次发布调整后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将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从调整前的81家增加到444家,为我国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上述政策实施取得了很好效果,通过国家政策引导,企业的环境意识进一步增强,改进了节能、环境技术,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积极性也在不断提高。2008年,环保产品政府采购金额171.2亿元,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金额的69%。目前,政府采购的节能产品已有34类1.8万种,环境标志产品已有21类8000多种。在汽车、计算机及应用设备、通信产品等领域,政府采购支持国内产品的力度不断加大。
灵活运用环境措施的建议
在政府采购中,环境措施是一把双刃剑,要充分发挥其优势、规避其劣势。
(一)建立优先次序,协调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目标,保护民族企业。使用绿色产品,增进政府消费本身的绿色、环保品质,推动全社会绿色消费理念的形成,关乎到国家的长远利益。但我国民族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还较低,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国际竞争经验,且在技术水平、研发能力等方面明显逊色于外国厂商,绿色环保水平无法与一些国外品牌相抗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采购过于单一地强调产品的绿色品质,唯“绿色”是从,那么绿色消费的政府采购目标将不利于民族企业的发展。这凸显的实际上是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即倡导绿色消费与保护民族工业之间产生了冲突。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政府绿色采购。GPA对国内制度的影响是以修订国内立法为主要途径,而GPA对国内法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采购实体、采购行为和争议处理等方面。作为国际法的GPA与我国国内法的政策目标有一致之处,也有诸多差异。一旦我国签署GPA,则采购实体所从事的任何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或做法都将被GPA所支配。与此同时,作为国内市场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其市场规则的改变势必还将影响我国国内市场规则。因此,在我国加入GPA之前,必须通过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接轨,并给国内市场和企业一个适应的过程。在政府采购中通过专门立法形式鼓励或强制推行环境措施是国际上的一贯做法,且成效较为显著。如美国于1991年发布了总统令,规定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清单;加拿大的环境责任采购法案要求政府使用环境标志产品;日本于2001年开始实施绿色采购法等,可以说立法是发达国家成功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政府绿色采购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中运用环境措施的首要问题。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制定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对政府实行绿色采购的主体、责任、绿色采购标准、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和发布进行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六年并已有相关原则性规定,因此现阶段可在该法的框架下,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条例或办法,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建立绿色采购标准,发布绿色采购清单。绿色采购标准的制定是实施绿色采购的核心。从国际经验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节能标识制度等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的产品内容,是各国制定绿色采购标准、清单和指南的重要基础。为了核查和审计的方便,许多国家都将环境标志产品、节能标识与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挂钩,如德国的“蓝色天使”标志、日本的“生态标志”、加拿大实施的“环境选择方案”(ECP)等。因此,我国应首先完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使其成为推动绿色采购的重要配套制度,在此条件下,依据认证制度,选择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分行业、分产品,选择合适的方法制定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使其成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国内依据。财
责任编辑 周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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