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2 作者: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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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监管和发展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一是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二是大力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三是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四是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近日,本刊记者就财政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支持社会资本办医采访了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
问:《意见》提出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具体政策措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明确提出,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多元化办医的目标和方向,鼓励...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监管和发展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一是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二是大力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三是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四是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近日,本刊记者就财政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支持社会资本办医采访了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
问:《意见》提出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具体政策措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明确提出,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多元化办医的目标和方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政策目标,但具体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医改意见明确划分了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卫生投入责任,在强调政府主导的同时,要求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引入竞争机制,强调统筹利用全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力争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既努力实现公平目标又尽可能促进效率提高,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相关优惠政策,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保障。
第二,有利于拓宽投资渠道,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目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还有待解决。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有利于拓宽投资渠道,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一方面,调整和新增
医疗卫生资源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改变部分地区医疗卫生资源不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效率不高的局面,使城乡全体居民普遍享有公平可及、质量可靠、费用合理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另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对包括境外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开放医疗服务市场,让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包括医疗、保健、康复、疗养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丰富的选择。
第三,有利于为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增加外部推力,促进医疗卫生行业有序竞争格局的形成。目前,我国“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医疗卫生资源大部分是公立的,医疗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使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这些措施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医,改变目前公立医疗机构高度垄断的现状,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促进有序竞争。通过外加推力,促进公立医疗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最终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财政税收政策,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答:《意见》提出,在税收管理、政府投入、机构准入、性质变更和退出等方面,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第一,在税收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三是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免征营业税;二是在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是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在机构准入方面,《意见》要求税务等部门按照其经营目的,明确经营性质,依法予以登记,执行相关政策,分类进行管理。在机构性质变更和退出方面,《意见》还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对已举办较长年限的,允许收回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在政府投入方面,《意见》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一是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招标采购等具体办法,选择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并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二是在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疫情等危急情况时,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问:《意见》对财政部门工作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意见》对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支持,有利于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逐步改善其自身发展能力,增强其在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切实为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创造宽松的财税环境。
二是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大力推行购买服务。培育一个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市场,有助于增加医疗服务供给的总量,改善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医疗服务的成本,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从而真正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意见》提出,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另一方面要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不断加大需方补助力度,通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和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上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公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竞争提供性价比相对较高的服务进而获得相应的补偿,从而为公私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提供公平的发展环境。
三是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意见》提出,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下一步,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财务管理,便于政府、投资人及社会加强监督。
四是大力加强监督管理。《意见》提出,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严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以确保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以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今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一方面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发展,另一方面依法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运营管理。
问:财政部近期贯彻落实《意见》有何举措?
答:为贯彻落实《意见》,近期,中央财政已经下拨补助资金5.5亿元,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一是从“强基层”的角度,安排4.4亿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和人员培训,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个10万元补助,乡镇卫生院按每个20万元补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看病。
二是从“建机制”的角度,安排1.1亿元,支持公立医院与包括社会资本举办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另外,自2010年起,将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医院纳入中央财政临床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科研学术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
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将认真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投入,继续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力量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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