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9 作者: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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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等方面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尤其是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规范财政权力运行机制为重点,着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财政部从改革财政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规范权力运行、推行政务公开等方面着手,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一)不断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近年来,财政部着力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惩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将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项目支出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定员定额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全面实施,预算透明度不断提高。稳步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将新审批的收费基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改革范围已扩大到全部中央部门及所属12000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300多个地(市)、1900多个县(区)、超过28万个基层预算单位...
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等方面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尤其是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规范财政权力运行机制为重点,着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财政部从改革财政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规范权力运行、推行政务公开等方面着手,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一)不断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近年来,财政部着力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惩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将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项目支出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定员定额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全面实施,预算透明度不断提高。稳步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将新审批的收费基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改革范围已扩大到全部中央部门及所属12000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300多个地(市)、1900多个县(区)、超过28万个基层预算单位也实施了改革。初步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采购项目已基本涵盖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已突破4500亿元,平均每年采购资金节约率在10%左右。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逐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初步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基本框架。农村税费改革取得历史性成效。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和除烟叶税之外的农业特产税,减轻农民负担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目前已经进入农村综合改革的新阶段。不断推进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差旅费和会议费制度、实施出国经费零增长等措施。逐年加大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力度。加大会计领域治乱打假力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督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尤其加强了对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监管,切实纠正了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实践证明,推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不仅促进了财政管理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也从体制机制上规范了政府和部门的行政行为和理财行为,方便了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同时,有力推动了行政管理体制、金融体制、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等其他方面的改革,取得了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显著成效,推动了全社会反腐治本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积极革新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财政自身权力运行
财政部在积极推动全社会源头治本改革的同时,主动进行“自我革新”,着力构建规范财政自身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
一是主动自我规范,果断取消了财政部门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权力。先后取消了财政周转金、中央与地方每年一次的财政结算会、部内各业务司局预留的机动资金等,并压缩、取消了30多项专项资金。同时,不断规范财政转移支付,采取公式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增强了资金分配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从工作机制上消除了产生“跑部钱进”和以权谋私等问题的条件。
二是创新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工作。自2008年起,在财政部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驻各地专员办开展了“权力梳理、监督定位和流程规范”工作,全面梳理各单位的财政业务和内部行政管理权力,查找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以及风险点,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单位都制定了工作规则,对每一权力事项绘制了流程图,明确了审核依据、岗位间流转程序、专家评审程序、申报和审批之间的沟通程序、公开办法、反馈机制等,初步建立了规范财政权力运行的长效监督制约机制。从实践来看,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完善了财政的相关制度和规范,促进了财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推动了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加强了对财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尤其是在防止权力滥用方面发挥了源头治本作用。一方面,通过查找财政和廉政风险点,明确了监督重点,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发现问题的及时性,做到了防微杜渐。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和绘制权力运行的目录和流程图,健全工作规则,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将财政权力置于内部各单位和公众监督之下,有利于确保财政干部和财政资金的安全。
(三)推动“四项转变”,打造“阳光财政”
财政部以推动“四项转变”为重点,大力推动政务公开,有力促进了“阳光财政”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行广泛动员,扩大全员参与,推动政务公开由“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二是创新公开制度,制定政务公开的主体制度和配套制度,初步建立了一套工作有部署、责任有分解、实施有检查、年终有考核、违法违纪有追究的行之有效的公开工作机制,推动政务公开由“随意公开”向“规范公开”转变。三是突出公开重点,大力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提高信息主动公开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及依申请公开流程的规范性和服务水平,推动政务公开由“粗放公开”向“精细公开”转变。四是加强载体建设,全面加强财政部门户网站建设,定期汇编书刊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政务信息,提高公开效果,推动政务公开由“单维公开”向“立体公开”转变。
注重制度建设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新的重要阶段。财政部门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创新,把目标定位、制度设计、手段组合、时机选择、组织实施等一系列要素组合落实到位,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一)推进改革不断深化。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和司法体制、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机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尤其要大力推进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间行政管理体制,以法律形式进一步界定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进而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和各部门的职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能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能够交给市场、交给中介组织的要坚决归位,政府要从“运动员”的身份中退出来,全力履行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解决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并存的问题。同时,简政放权,能够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下放,以防止过分集权,从而降低腐败发生几率。要继续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在预算编制方面,将预算外资金、国有资本收益、社会保障基金等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加强对超收资金、结余资金法制化管理,逐步取消各部门的“二次财政分配权”,确保预算的完整性和刚性。在预算执行方面,要加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力度,加强动态监控,加大各部门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被截留、挪用、坐支、贪污等问题。在预算管理方面,要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完善转移支付分配方法,进一步压缩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
(二)规范权力运行,规定标准流程,实行监督定位。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推行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绩效考核评价。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工作流程,找出风险点实行监督定位,建立权力运行和权力监督相互分离的工作机制。同时,对权力运行以公平与效率为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大力推行问责制,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将规范权力运行、公平效率评价纳入法制化轨道和范畴,建立长效机制。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强化社会监督。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加大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力度,规范网络监督。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管,健全失信惩戒制度。二是进一步强化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领导不能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等工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要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和票决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出了问题特别是严重问题的一定要追究问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议省部级干部报告事项在报中组部的同时报中央纪委;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逐步在一定范围公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财产收入报告和公开制度。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制度上升到法律层次,可考虑制定专门约束领导干部特别是省部级高级干部的法律法规,以禁止领导干部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谋取私利。
(四)完善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机制。一是完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反腐倡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失效的要及时清理剔除。制定或完善法律法规时,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确保立法程序透明、公开、公正,防止少数人、少数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制定有部门或集团偏好的法律法规,保证法律法规能够体现社会整体利益。二是修改有关惩处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如进一步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解决腐败分子将此罪作为“避风港”的问题;修订相关处罚处分条款,对违纪违法者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要加大曝光和经济方面的处罚力度,追缴其全部所得并处以多倍罚金,以进一步增强惩治的威慑力;对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要明确在处理事的同时一定要处理人,以彰显法纪权威。三是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特别是要进一步健全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地方纪委、司法机关的配合协调机制,对程序、责任、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
(作者为驻部监察局局长)
责任编辑 李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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