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定位,理论界的共识是“均等化”不是“平均化”,且应着眼于“底线均等”,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低标准、广覆盖”。然而,均等化本身包含“机会均等”与“结果均等”两层含义。如何把握二者的关系,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相对于机会均等,“结果均等更重要”。而有的学者更强调机会的均等,认为“均等化的本质是通过某一个层面的结果平等来达到机会的均等”。
笔者认为,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必须首先确保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享有均等的机会。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是否一定追求结果均等,则取决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质。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义务教育、公共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列为基本公共服务。这样一个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项目范围,既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财政承受能力,又凸显了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迫切要求。对于这些对公众自身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和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公共服务,理性的消费者(追求自身福利最大化)应有的选择不是拒绝,而是接受。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总是会存在这样一些个体,他们可能由于短视等原因,不能充分认识到基本公共服务的真正价值。他们的个人主观效用评价往往低于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实际效用,从而出现排斥或不能全面接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行为。这种现象,实际上属于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所描绘的“优值品”的情形。根据市场失灵理论,为了实现公众福利最大化,对于正常公共产品的消费,政府必须建立某种偏好显示机制(如以手投票和以足投票),尊重和满足消费者的偏好。而对于“优值品”的消费,政府并不能由消费者自由行事,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干预和矫正消费者的非理性偏好,保证一个合乎理性的消费结果。
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定位应是结果均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一,政府应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投入和建立公平的公共服务供给和消费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均等的消费机会。这是实现结果均等目标的基本前提条件。其二,政府还应通过宣传、激励、规制等必要的制度安排,如开展公共卫生、文化示范宣传活动、设计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激励机制、推行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险制度等,保证均等的消费结果。只有把以上两个层面的政府责任都落实到位,才能真正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从而也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
责任编辑 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