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
2007年2月,某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对该县某国有企业进行了财务检查,发现该企业以各种节假日名义超标准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降温费等34410元,向某公司违规缴纳企业管理费313813元,以及白条入账、结转不及时等财务基础管理不规范问题。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以该科的名义对该企业作出了责令调整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对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的处理决定,向县财政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财政局审查后认为,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是县财政局的内设机构,不具备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是无效的,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其处理处罚决定。
二、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以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为争议焦点的行政处理处罚案件。
职权法定、合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
一、基本案情
2007年2月,某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对该县某国有企业进行了财务检查,发现该企业以各种节假日名义超标准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降温费等34410元,向某公司违规缴纳企业管理费313813元,以及白条入账、结转不及时等财务基础管理不规范问题。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以该科的名义对该企业作出了责令调整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对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的处理决定,向县财政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财政局审查后认为,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是县财政局的内设机构,不具备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是无效的,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其处理处罚决定。
二、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以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为争议焦点的行政处理处罚案件。
职权法定、合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所谓职权法定,是指执法权须由法律规定,行政主体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的职能机构超越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属于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越权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除行政机关之外,其他组织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才具有执法权限。《会计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这些规定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
本案中,作为县财政局的内设机构,监督检查科不是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只能按照工作职责划分执行财政部门具有的财政执法职能,并以财政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因此,某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科室作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机构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即构成超越职权。对于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