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国务院和财政部发布了大量的财政法规,这些法规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过重大作用。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财政法规,总是要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在长期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过程中,有些新的财政法规建立了,有些旧的财政法规废止了,有些财政法规自行失效了。有破有立,这是自然的事。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制工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财政立法程序不健全,立法技术不规范,过去在制定新法规时,很少在新法建立的同时,明令宣布度止与新法规相抵触的旧法规,往往只在新法规中笼统地写上『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或者写上『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有的甚至根本不予说明.这样,时日一久,执法者弄不清究竟哪些法规应该停止执行,哪些法规仍然继续有效,从而出现了执行中的一些混乱现象,对严肃财政法纪极为不利。
恩格斯曾经指出:『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情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国务院和财政部宣布废止一批旧法规,正是消除新旧法规并存、互相矛盾的现象,保证财政法规内部关系和谐一致的重要步骤。这对严肃财政法<...
建国以来,国务院和财政部发布了大量的财政法规,这些法规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过重大作用。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财政法规,总是要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在长期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过程中,有些新的财政法规建立了,有些旧的财政法规废止了,有些财政法规自行失效了。有破有立,这是自然的事。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制工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财政立法程序不健全,立法技术不规范,过去在制定新法规时,很少在新法建立的同时,明令宣布度止与新法规相抵触的旧法规,往往只在新法规中笼统地写上『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或者写上『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有的甚至根本不予说明.这样,时日一久,执法者弄不清究竟哪些法规应该停止执行,哪些法规仍然继续有效,从而出现了执行中的一些混乱现象,对严肃财政法纪极为不利。
恩格斯曾经指出:『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情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国务院和财政部宣布废止一批旧法规,正是消除新旧法规并存、互相矛盾的现象,保证财政法规内部关系和谐一致的重要步骤。这对严肃财政法
纪是十分必要的。各级财税干部及其他经济工作者,应当充分认识废止旧的财政法规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财政法规的文件,弄清哪些财政法规已经被废止或失效,凡是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范围的法规都必须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