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国务院于1986年7月25日发出了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104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
通知指出,同时清理出来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已被明令废止的23件法规,以及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而自行失效的359件法规,也经国务院法制局作了复查。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了解财政法规的全面情况,利于工作,现将国务院决定应予废止,已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财政法规刊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