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8 作者:袁国丽
[大]
[中]
[小]
摘要: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是管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首要环节,资金发放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也直接关系到资金能否按期回收,继续循环周转。因此,明确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原则,掌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步骤,并切实加强其放后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一)发放原则。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发展农业生产所需资金,仅靠国家有限的财政支援是远远不够的。财政部门要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户等积极兴办以自筹资金为主或联营集资的开发性和服务性生产项目。对确需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借款者,财政或主管部门可酌情给予适当扶持。但借款者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2、择优扶持,重点扶贫的原则。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要同贯彻党的农村经济方针、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同发挥本地的自然、经济优势紧密结合起来,同提高宏观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择优扶持那些有利于开发当地资源,发展专业化生产...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是管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首要环节,资金发放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也直接关系到资金能否按期回收,继续循环周转。因此,明确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原则,掌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步骤,并切实加强其放后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一)发放原则。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发展农业生产所需资金,仅靠国家有限的财政支援是远远不够的。财政部门要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户等积极兴办以自筹资金为主或联营集资的开发性和服务性生产项目。对确需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借款者,财政或主管部门可酌情给予适当扶持。但借款者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2、择优扶持,重点扶贫的原则。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要同贯彻党的农村经济方针、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同发挥本地的自然、经济优势紧密结合起来,同提高宏观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择优扶持那些有利于开发当地资源,发展专业化生产,商品率高的项目;能起到扶持一个点,带动一大片的示范性、关键性项目;以及配套、挖潜改造项目,并着重扶持有技术、懂管理、讲信用,经济上比较困难的单位和个人举办的项目:但发放的周转金要适度,不能吃“偏饭”,人为地培养“典型”。对经济比较富裕的,或者经过扶持已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借款者,其发展生产或扩大生产规模所需资金,应靠自己筹资和向银行贷款解决,财政一般不予支持。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要坚决防止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和“支干不支群”、“支富不支贫”等偏向。
3、讲求实效,培养财源的原则。财政部门实行财政支农周转金办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资金的灵活调度,周转使用,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培养和开辟财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因此,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必须切实讲求实效。要根据财政部门拥有的周转金数额,量力而行,重点使用。尤其在国家财力有限,各方面资金需要量大,供需矛盾十分尖锐的情况下,要重点支持那些既能使受援者增加收益,又能为社会提供更多商品,还能为国家财政增加收入的项目。
4、谁放谁收,放收结合的原则。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度,把责、权、利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目前,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乡五级均建立了财政支农周转金,要坚持哪一级发放,便由哪一级负责回收的原则,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回收,财政部门借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发放的,应由主管部门负责回收,以明确责任,提高资金回收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发放步骤。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首先应由受援者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扶持的项目,准备经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量,自筹资金来源及数量,项目经济效益评估和预测情况,申请借用周转金数额,开始还款时间和分年还款额度,有无担保人和如何担保等。其次,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受援者申请支持的项目,逐一进行评估、筛选、排队,并按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原则,实地落实和检查借款申请书中的逐项内容,确定是否予以支持和支持的额度。第三,受援者的借款申请一经同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和受援者双方要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其中要填明借款种类、用途、金额、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并附有借款申请书以及有关凭证和司法公证机关的公证书等书面材料。经济合同一般一式四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受援者各执一份,司法公证机关一份。第四,经济合同签订生效后,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向受援者拨款。拨款方式视受援者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采取将受援者所借周转金一次拨付完毕的方式,有的则采取按工程或项目进度分期拨付的方式。
(三)放后管理。财政支农周转金发放之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是跟踪问效,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发放周转金以后,要进行跟踪问效,经常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做到严格按经济合同办事,一经查出有违背经济合同的问题,应立即收回受援者所借周转金,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处理,以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受援者也应恪守信用,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汇报资金的使用及效益情况,以便正确使用资金,并为以后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奠定基础。
二是深入实际,帮助受援者搞好经营管理。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方面,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深入实际,积极帮助受援者加强经营管理,增加经营所得,提高还款能力。这里面包括积极为受援者传递产销信息,帮助受援者落实生产门路,决策经营方式;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正确计算盈亏;实行横向联合,引进先进技术,生产优质产品;以及改革管理体制,搞活生产流通,努力增加收入,等等。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受援者在资金上予以扶持的同时,应更多地在政策上、技术上、管理上予以扶持和指导,这样,受援者经营的项目,才会有更大的生命力和更高的盈利率,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才会更有保障。
二、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
财政支农周转金能否按期足额地回收上来,是充分发挥财政支农周转金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合理确定回收期限。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期限的确定非常重要,定得过长或过短都不利于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按期回收。从全国来看,各地情况不一,经济基础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在确定本地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期限时,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区别不同项目、不同行业和不同受援单位加以确定。从项目投产后的效益来看,对投产后经济效益较高,偿还能力较强的项目,回收期限一般应定得短一些(如一、二年);反之,投产后经济效益较低、偿还能力较差的项目,回收期限一般应定得长一些(如三、五年)。而对于一些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十年左右)才能收益的项目,一般从政策上给予更多的鼓励,不宜采取财政支农周转金扶持的办法。从不同行业来看,各地支持加工业的周转金,回收期限一般应定得短一些;支持种植业、养殖业的周转金,回收期限一般应定得长一些。
(二)正确选择回收方法。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春放秋收,即财政支农周转金一般在春季发放,若干年后的秋季集中回收;另一种是常放常收,即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和回收不集中在春秋季节,而是常年发放,若干年后常年回收。第一种方法的优点是周转金的发放和回收比较集中,便于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也比较简便易行。其弊病是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工作过份集中于秋季,往往和其他部门的工作发生矛盾,尤其是和银行部门的收贷工作矛盾突出,不利于按期足额地回收周转金。而实行常放常收的办法,可以使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工作贯穿于全年的始终,避免了采用前一种方法所造成的矛盾,促进回收率的提高。
(三)争取政府领导支持。财政部门应积极向政府领导宣传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意义,如实汇报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管理工作和成效,以便取得他们的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四)协调有关方面关系。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泛,牵涉到农牧渔业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以及银行、司法部门等。因而,财政部门应努力协调好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共同做好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工作。
(五)充实管理人员力量。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从调查研究到项目评估和审定,从资金发放,到效益检查和回收,比原先实行无偿拨款办法增加了成倍的工作量,且回收工作难度最大。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加强基层农财工作力量的过程中,充实支农周转金的管理人员力量。对资金发放、回收工作成绩比较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奖励。
(六)加强回收经济责任。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要做到责、权、利三者结合。对及时发放,按期回收上级财政部门借给的支农周转金的下级财政部门,收回的资金可留用一部分,作为本级周转金基金周转使用;对不能及时回收上级借给的周转金的下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抵扣有关专项资金拨款或不再借给周转金等办法,促使他们加强回收工作。对财政部门借给主管部门的周转金,也要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对不按借款合同办事,不按期偿还借款的受援者,要征收逾期占用费,征收比例应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对严重违背合同,利用财政支农周转金进行违法经营的受援者,应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要加强回收沉淀资金工作。财政部门对支农周转金要经常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已经到期应收而尚未回收上来的周转金,要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实事求是,区别处理。凡是债权债务明确,有条件归还而没有归还的,要征收逾期占用费,抓紧催收;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应补办延期还款手续,帮助受援者改善经营管理和发展其他项目,增加收入,增强还款能力,促其分期分批归还借款。对属于以前年度发放,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难以回收的周转金,不得豁免,需列作挂帐的周转金,要自下而上,层层报批。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