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中,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处了一些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案件。他们坚决贯彻执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收缴罚没收入,为严肃国家法纪做了大量工作。绝大多数违法单位能够在事实和法律面前认罪服法,但是,也有少数违法单位制造种种借口不肯交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脏款或非法所得,给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工作带来不少困难。这些违法单位拒交罚没款的所谓“理由”究竟是些什么?让我们做一些例举,并予以简单剖析。
一曰经费不足,不足的我不要了,该缴的你也别收了。众所周知,经费不足同非法所得是根本不能相提并论的两码事,前者是需要通过正常渠道加以解决的问题,后者则是应当收交国库的不义之财,两者怎么能够相互顶帐呢?姑且不论经费是否真的不足,退一步说,难道因为“经费不足”,搞非法经营就可以合法了吗?这不过是某些违法单位有错不认错,犯罪不认罪,有法不服法的诡辩托词罢了。如果同意他们的说法,就是纵容违法,养痈贻患。
二曰非法所得已经作为企业利润上交了,这笔帐别算了。这是抵制...
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中,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处了一些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案件。他们坚决贯彻执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收缴罚没收入,为严肃国家法纪做了大量工作。绝大多数违法单位能够在事实和法律面前认罪服法,但是,也有少数违法单位制造种种借口不肯交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脏款或非法所得,给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工作带来不少困难。这些违法单位拒交罚没款的所谓“理由”究竟是些什么?让我们做一些例举,并予以简单剖析。
一曰经费不足,不足的我不要了,该缴的你也别收了。众所周知,经费不足同非法所得是根本不能相提并论的两码事,前者是需要通过正常渠道加以解决的问题,后者则是应当收交国库的不义之财,两者怎么能够相互顶帐呢?姑且不论经费是否真的不足,退一步说,难道因为“经费不足”,搞非法经营就可以合法了吗?这不过是某些违法单位有错不认错,犯罪不认罪,有法不服法的诡辩托词罢了。如果同意他们的说法,就是纵容违法,养痈贻患。
二曰非法所得已经作为企业利润上交了,这笔帐别算了。这是抵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又一种借口。大家知道,国营企业通过正常经营活动,积极为国家创造积累,缴税缴利,是国营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但是,国家绝不允许企业以非法经营获取的非法所得抵充利润上交。既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罚没,违法单位如果确有将非法所得作为企业利润上交的情况,他们就应当主动向财政机关申报退库,自觉依法纠正,交由行政执法机关作为罚没收入国库。只有这样做才是认错服法,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法,严肃法纪的表现。
三曰违法单位的违法活动是挪用银行贷款搞的,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国家信贷资金受损失怎么办。这是干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又一种似是而非的借口。尽人皆知,企业借欠金融机构的贷款,纯属正常经济交往中双方的信用关系。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因为企业进行了违法活动,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罚没,就可以结束,金融机构理所当然地有权执行结算纪律,收回欠款,企业也责无旁贷地要清偿银行贷款。有人这样提出问题,无非是想逃避经济制裁,达到“无罪还债一身轻”的目的,如果这样,依法罚没,执法服法,岂不变成了空谈。
在当前全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时候,少数有错不认错,有罪不认罪,有法不服法的单位应当猛醒,再不要制造种种借口,阻碍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罚没职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