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
退休制度,是劳动者按照规定享有退休金待遇并得以安度晚年的法律和物质保障,属于社会保险性质。退休金的筹措,在“文革”前,是采取每个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3%交纳劳动保险金,由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文革”期间,工会停止活动,统筹劳动保险基金的工作被迫中断,从1969年起,职工的退休金,改为在企业的“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实报实销。这样,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这种办法,在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条件下,由于“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大小与企业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因此,一度曾“相安无事”。可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保险”的弊端和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企业保险”的矛盾,集中反映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单位之间的退休金负担畸轻畸重,特别是在退休人员大量增加、退休金支出大幅度上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情况下,矛盾更突出了。但从地区间的负担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退休费用,上海占工资总额的22.5%,天津、四川、辽,宁、江苏等九个省、市为10%~12%;北京、湖南、陕西等十省、市为7%~10%;广东、河南、内蒙等九省、自治区在7%以下。从行业之间的负担来看,纺织、轻工、手工等系统负担较重;冶金、机电、仪表以及旅游等新兴行业负担较轻。上海的纺织行业,退休金支出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46%,而新发展起来的石化行业,仅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5%。至于企业之间的负担,则悬殊更大,有的企业退休与在职的人数比例为2∶1,由于退休金支出过大,致盈利变成了“亏损”;有的新建厂,一个退休职工也没有。从上列的退休金负担悬殊情况可以看出“企业保险”有如下弊端:一不利正确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二不利于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三不利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之间的团结;四不利切实保障退休职工的权益;五不利保护在职职工的正当经济利益。由此可见,改“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势在必行。
二、改“以支定筹”为筹储备支
从目前部分省市退休金统筹的试点办法来看,对于退休金的征集,一般都是本着“以支定筹,略有积余”的原则来进行的。即根据本地区年度内需要支付的退休金额度来进行统筹。按照建立退休基金制度的本义来衡量,这种现筹现支的做法,还只是个治标的办法,因而也是不够完善的,我认为,只有筹储备支,才是积蓄国力、于劳动者更有保障的治本办法
“以支定筹”原则的提出,主要是由于考虑到目前企业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的缘故。但是,如果把“以支定筹”作为我国举办社会保险事业的一个筹支原则来看待,就不甚妥当了。作为一项基金的建立,仅仅采取“以支定筹”,即或略有积余,那是很难做到名副其实的。因为在平时没有合理积聚的情况下,所谓“基金”,只能是名义上的东西。鉴于这样的认识,我认为在社会总产品的分配过程中,为劳动者在其有劳动能力的时候,留下一定份额的退休基金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忽略了这部分劳动沉淀,势必造成社会总产品的提前分配。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退休基金积聚是不多的。要说“欠帐”的话,这就是一笔可观的“欠帐”。若不及早地作出决策,改“以支定筹”为筹储备支,那么,今后的社会负担将会更重。据有关方面预测,到1990年全国退休职工人数将达2,300多万人,退休金支出将达260亿元;到本世纪末,退休人数将近4,000万人,退休金支出将超过400亿元,比目前增加四倍。可见这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如果按照筹储备支的原则,又该怎样确定退休基金的征集比例呢?试作如下的粗测:假定一个劳动者21岁参加工作,到60岁退休,80岁死亡,按月工资100元、每月提5%的退休基金,此项基金按复利月息6‰计算,四十年后退休时,即可积聚基金12,500元,每年所得的利息,即够支付75%的退休金;如在55岁退休,也可积聚基金8,500元,本息逐年减少,基本上可支付到70岁,两者统扯,也就相差无几了。当然,劳动者开始工作时,工资低,提取少;退休时工资高以及因伤残而提前丧失劳动力等情况,也是存在的。但是,一定不要把“利息”忘掉,否则,提取率将要大大提高,至于已经退休的这部分职工的退休金,则可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来解决。以上海为例,“以支定筹”的提取率约为26%,加上“筹储备支”的5%,共为30%左右,一并提取,分别管理,一用以“支”,一用以“储”。这样一来,为“储”而提的额度,每年约为3亿元,影响财政收入1.5%左右,但对充裕退休基金,却可打下一个扎实的基础,从长远看,是有利的。而30%的提取率,其实是并不高的。匈牙利的社会保险费率,1983年为工资总额的30%,1984年提高到40%。诚然,我们现在统筹的,还只限于退休基金,如加上医药福利等等,提取率还应提高。
三、改单轨筹储为双轨筹储
我国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在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必要劳动”并以工资形式所取得的报酬中,已经包括了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因此,就要求劳动者从“必要劳动”中分出一部分来,作为其自身的维持费用——即医疗、养老、死亡以及发生其它不幸事件时得以获取物质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说,退休金是按劳分配的继续和延伸。但同时,还必须看到,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低工资政策,还没有把劳动者的“必要劳动”通过工资形式全部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在这一特定条件下,要求劳动者负担他自身的全部退休费用,那是不合理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对于退休金的筹储,不仅是国家和企业应该承担的义务,而且也是每一个劳动者所应该共同承担的义务。在向企业按规定比例征集退休基金的同时,在劳动者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所得的时候,由国家或专门机构从他们的工资收入中征集一定的额度,集中积聚起来,作为他们共同的退休基金。这种积聚,不仅能使劳动者的退休金来源更有保证,而且可以形成一个巨大的资金蓄水池,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一根强有力的资金支柱。所以说改退休基金的“单轨筹储”为“双轨筹储”,是符合“社会的问题回到社会解决”的原则的。既体现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共同承担义务的精神,又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只要讲明道理,广大劳动者也是乐于承担这个义务的。
当然,在目前我国职工的工资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向劳动者个人征集的比例大了不行。开始应着眼于使职工乐于接受并逐步养成习惯。初步设想的征集比例是:每月基本工资在200元以下的征集1%;201元以上至300元以下的征集29%;301元以上的征集3%。这个负担率,看来还是可以承受的。至于若干年后,职工的工资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届时可适当提高征集比例。这里,还有一个设想:当参加筹储退休基金的劳动者在其未到退休年龄而中途死亡时,可以发还其本人的实际参储额,但不计利息。一经领取退休金,就视为已经享受权利了,不再作任何形式的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