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最近财政部修改制定了《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现对修订中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为什么要修订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的经济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经济情况发生了深刻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和变化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从1985年开始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为主。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收。此外,与征解会计制度有关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已都作了修改。因此,作为预算会计明细核算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必须相应作出修订和补充。这次修订后的制度,是适应当前农业税的征收形式和征收方法的,符合国家预算会计制度、国库条例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使农业税征解会计进一步健全起来,能从制度上保证和促进农业税征收工作。
(二)乡(镇)基层征收机关建立征解会计的必要性。乡(镇)征收机关建立征解会计,这是对原制度一项比较大的修改,是农村财政工作的客观要求。第一,是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过去农业税主要征收粮食,粮食部门接收以后,与财政部门办理结算,税款直接划转县财政。乡里一般不直接...
为了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最近财政部修改制定了《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现对修订中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为什么要修订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的经济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经济情况发生了深刻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和变化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从1985年开始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为主。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收。此外,与征解会计制度有关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已都作了修改。因此,作为预算会计明细核算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必须相应作出修订和补充。这次修订后的制度,是适应当前农业税的征收形式和征收方法的,符合国家预算会计制度、国库条例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使农业税征解会计进一步健全起来,能从制度上保证和促进农业税征收工作。
(二)乡(镇)基层征收机关建立征解会计的必要性。乡(镇)征收机关建立征解会计,这是对原制度一项比较大的修改,是农村财政工作的客观要求。第一,是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过去农业税主要征收粮食,粮食部门接收以后,与财政部门办理结算,税款直接划转县财政。乡里一般不直接征收税款和办理解报,所以征解会计以县为基层核算单位就可以了。现在,农业税征收除了部分农户通过合同定购缴售粮食,需要同粮食部门继续协作配合以外,其它合同以外及征收代金部分,主要依靠乡(镇)征收机关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其它人员直接征收。乡(镇)财政作为一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担负着大量的征收结算、解报业务和计税基础数字统计工作,客观情况要求乡级征收机关必须建立征解会计。第二,是乡财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决定,各地已经在建立乡一级财政。农业税征收管理是乡财政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因此,建立乡征解会计会更加有利于做好乡财政工作。第三,已经有了一些实践经验。实际上,不少地方乡里已经在办理农业税征解会计事务。现在是对这些经验加以总结提高,在制度上把它肯定下来。
(三)关于是否划分夏秋征收期问题。农业税划分夏秋征收期是根据农业收获季节而定的。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有的同志提出,近几年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地方改变了单一经营的情况,农民有了多种收入来源,农业税可以常年征收。我认为,各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相当一部分地方农民主要还是从事种植业,以农业收入交纳农业税。因此,农业税不宜提倡“常年征收”,还是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农民有收入的时候组织征收。这样可以照顾征收粮食的地方,方便缴纳,也可以避免个别地方为了提前完成任务,限期要农民缴税,引起群众不满。所以,修订的制度保留了划分夏秋征收期,具体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关于继续保留以主粮为计算本位问题。现在折征代金的形式,是把应征粮食数量,折算成货币金额进行征收。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可以在现行税法规定的原则下,不改变现有农业税计算征收的基础,又解决实物税不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矛盾,比较简便易行。第二,可以照顾到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仍可以征收粮食。第三,税额以主粮为计算本位,随着粮价变动调整计税价格,符合兼顾国家、农民利益的原则。这样既保证不致因价格变动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又不增加农民的实际负担。
(五)关于县级征收机关开设存款帐户问题。农业税款从征收到解缴国库,需要银行和信用社密切配合才能完成。过去,有些省基层征起的农业税款,汇县征收机关统一办理缴库,需要设有农业税存款帐户作为过度,以便划分正税、附加和减免退税。今后,随着征收形式和征收方法的变化,现金征收和结算面逐步扩大。为了保证税款安全和及时解缴国库,最好能够就地缴库,由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向银行和信用社办理缴库手续,划转税款。这样符合银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根据预算管理制度和新的国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县级开设农业税存款帐户,必须作为国库存款帐户,设在“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下进行核算。金库以外不再设农业税存款帐户。此项存款,除划分农业税附加和经过批准按政策减免退税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支取动用,应随时清理划解国库,必须做到年终不留余额。执行上述办法个别地方当年减免退库有困难的,可在统一规定的预算外存款科目下暂存,以解决退税的需要。
(六)关于不设“库存现金”科目的问题。修订后的制度没有设“库存现金”科目,主要是因为,按照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和自行保管。”修订的制度中提出,征收机关及征收人员直接征起的税款,应在当日缴入国库经收处或存入信用社.对个别边远地区,因路途较远,当日缴国库经收处和信用社有困难的,可以暂时缴村信贷员换成转帐支票保管。这样做有利于保证税款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发生弊端。
(七)关于乡镇征收机关错征退税问题。原制度没有这条规定,征起的税款缴入国库后,必须等年终统一办理退库,对此群众有意见。一是对明显错征不能及时纠正;二是年终积存问题多,增加工作量。修订的制度中规定,由于征收工作中的差错等原因超征或错征的,经核实后,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应退税款,可以在自收税款或待解农业税存款户内办理退税。退税的具体限额和审批权限,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此项规定只解决小额退税问题,其它减免退库仍在年终一并办理。
(八)关于减免退库问题。为了贯彻减免政策,堵塞漏洞,保证税款退到纳税人手里,修订的制度对减免退库程序做了严格规定。在会计科目上专门设置了“应退税款”、“下拨待退款”、“待退农业税存款”进行核算。规定减免退库税款,必须汇入乡所在地的银行营业所或信用社,由纳税人凭农业税退税领据直接到银行营业所或信用社领款。这样做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减少周转环节,也可避免税款被截留挪用,起不到减免的作用。在这方面,征收机关主要是负责办理减免退库手续,登记帐簿,减免完毕后对上核销帐务,组织政策复查等。这并没有减弱征收机关的职责,而是有利于征收机关更好地发挥作用,做好减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