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发出《对“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两点原则修改的紧急通知》(下称“紧急通知”)和《关于政法机关查获全民所有制单位没有报案的被盗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对罚没收入和追回被盗财物在预算管理制度上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更好地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加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责任心。下面就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意义作一简要介绍。
一、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不退库,不提成,有利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现行制度规定,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中,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案件需要增加的费用补助,由财政机关核准,在依法查处的罚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中,按20%到30%以内退库解决,统一安排使用。这种把办案的经济成果同办案费用补助定比挂钩的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发生了“多罚多得,少罚少得,不罚不得”的现象,助长了“向钱看”的倾向。少数办案单位为了追求“多罚多得”,争办案件,争罚没财物处理权,影响了有关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和兄弟部门之间的团结。个别办案单位为了多得罚没收入提成,甚至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判处,而是“以罚代刑”、“罚款了事”,使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造成很不好的政治影响。为此,财政部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及时发出“紧急通知”,将罚没收入同办案费用定比挂钩退库的办法,改为收支两条线,不退库、不提成的办法。这样做,既可以保证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经费补助,又有利于防止“以罚代刑”。这种改变,从表面上看来,是预算表上的收支编列方法问题,实质上,是预算管理上的一项改革,有利于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因此,我们应当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的同时,认真执行“紧急通知”的规定。当然,由于办案费用补助除了按规定发给案件告发检举的群众的奖金外,其他费用补助的开支是和执法机关的正常经费交织在一起的,这样有关办案费用补助的支出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同本机关正常经费的界限划分等问题,还有待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探索,摸清规律,制定一个比较完善的办案费用补助预算管理办法。
二、政法机关查获全民所有制单位没有报案的被盗财物不再“物归原主”是十分必要的。大家知道,各级政法机关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中,依法追回大量被抢、被盗、被骗财物,使得“物归原主”,为人民群众和集体单位办了大量好事,也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减少了大量财产损失。对于政法机关查获原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被盗财物,财政部1982年制发的《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规定,原单位已经注销账务的,全部上交国库;原单位还挂在帐上的,可由财政机关批准退回原单位销帐,不再上交国库。当时作出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发案单位在追回的财物上交国库后,还要财政机关核销财产损失,不仅造成财政虚收虚支,而且财务处理手续比较复杂。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规定有弊病。如有些发案单位领导为了顾全面子,或怕影响奖金,或为保持先进牌子,出了问题隐匿不报。有的发案单位领导,当政法机关把查获的被盗财物送上门时,还不知道是自己单位丢失的。有的还不承认是自己单位的财物。这种退还失主销帐的作法,客观上助长了发案单位的官僚主义,加大了政法机关破案的难度,同时也不利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加强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责任心。因此,“通知”规定,今后政法机关查获的属于机关团体、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被盗财物,除已报案并经政法机关正式判归原单位者外,一律上缴国库,不再“物归原主”。我们认为,这样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财政部根据有关领导指示和绝大多数执法机关的意见,经过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在“紧急通知”规定中,取消了对少数执法机关可以单设奖励制度的规定。这样做,一可以消除此项制度曾带来的副作用,二可以明确对第一线查缉破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不要只局限于物质方面,而是应当同对他们的工作考绩结合起来,比如晋级、提升等。今后执法机关干部,无论第一线、第二线,内勤还是外勤,都要同本机关全体职工一道评奖,不搞“特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