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期间,为了加强和改善宏观控制,有必要编制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即把集体、个体及其他经济形式的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国家计划管理,实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既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同国家的财力、物力相适应,又可以防止集体、个人及其他经济形式的投资冲击国家重点建设计划。
对集体和个体投资进行适当控制,目的不只是控制投资规模,同时也是为了对这部分投资进行正确的引导。通过指导性计划,使集体和个体的投资少用于发展加工工业和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建设,多用于发展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利于调整投资结构。要做到这一点应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比如,可以考虑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自筹基建投资征收建筑税;对集体,个体投资开征土地税,以达到既控制投资规模,又控制建设用地的目的。
(摘自《经济日报》评论员文章《更全面地控制投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