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85年起,我国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但是,考虑到近两年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变化因素较多,为了有利于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在1985和1986两年内,仍然实行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作为过渡办法。这个办法规定,除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不参与分成外,对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与地方实行总额分成。1986年国家预算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预算级次划分,基本上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按照国营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计划亏损补贴四项,属于中央企业的,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属于地方企业的,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实行总额分成。
“其他收入类”,一般也按缴款单位的隶属关系,划为中央预算收入或地方预算收入。
二、按照税收种类划分。1.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等涉外税收,烧油特别税等特殊税种,以及铁道、银行总行营业税,划为中央预算收入。2.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就地缴库部分)、集体企业奖金税等国家指定专门用途的税收,划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不实行中央与地方总额分成。3....
从1985年起,我国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但是,考虑到近两年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变化因素较多,为了有利于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在1985和1986两年内,仍然实行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作为过渡办法。这个办法规定,除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不参与分成外,对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与地方实行总额分成。1986年国家预算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预算级次划分,基本上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按照国营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计划亏损补贴四项,属于中央企业的,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属于地方企业的,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实行总额分成。
“其他收入类”,一般也按缴款单位的隶属关系,划为中央预算收入或地方预算收入。
二、按照税收种类划分。1.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等涉外税收,烧油特别税等特殊税种,以及铁道、银行总行营业税,划为中央预算收入。2.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就地缴库部分)、集体企业奖金税等国家指定专门用途的税收,划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不实行中央与地方总额分成。3.中央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等四个部门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70%划为中央预算收入,30%划为地方预算收入。地方分得的30%部分,再参与总额分成。4.除上述三项以外的工商税收和农业税,都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实行总额分成。
三、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划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国库券收入等属于国家集中分配的预算资金,全部划为中央预算收入;属于地方自行分配的专项资金收入,如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以港养港收入等,全部划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不实行中央与地方总额分成。
下面我们依照1986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分类,把1986年中央同地方预算收入的具体级次划分情况,列表如下,供有关同志工作和学习时查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