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3期《财政》月刊发表的《谈谈“合理负担”政策的提出和执行》一文中指出:“合理负担政策最早是阎锡山提出来的一个政治宣传口号”,抗日战争爆发以后,中国共产党采纳了阎锡山这个主张,从此以后,“实行合理负担,就成为国共双方在华北敌后抗日根据地共同遵守的纲领”,先后在华北、华中、华南敌后根据地贯彻执行了。这给人们的印象,最早提出“合理负担”政策的,似乎是阎锡山。这种说法是对革命根据地财政历史的误解,因为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们从革命根据地的历史资料中得知,“合理负担政策”的提出,不是始于抗日战争时期,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在邓小平等同志领导的广西右江革命根据地,就已经明确地提出来了。请看下面的历史事实:
1929年底和1930年初,邓小平和张云逸等同志,在广西领导工农群众举行了百色起义和龙州起义,创立了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第八军和左右江革命根据地,进行了土地革命。同时,宣布废除广西军阀政府征收的一切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累进税制。为了保障红军和其他脱产的工作人员的给养和供给,在1930年5月开征农业累进税以前,在右江革命根据地曾经提出了“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并且制订了一个《合理负担暂行办法(草案)》。这个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合理负担的原则为钱多多出,钱少少出,无钱不出”。合理负担的具体做法是:
(一)评定负担等级。规定:“地主、富农中之特别富有者为特级,一般地主、富农为甲级,在十年内战前期和中期,在土地革命中采取的政策是:“也分配给地主一份和农民同样的土地,使他们从事耕种,以免流离失所,或上山为匪,破坏社会秩序。”(《毛泽东选集》袖珍本第750页)富裕中农为乙级,中等中农为丙级,下中农为丁级,贫农为戊级,雇农为巳级。圩市工商业户则按生活情况比较(照)农村标准而定之。”各村的负担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由乡农会评定之……。”各乡的负担也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由乡农协会评定之……。”
(二)“每次征、捐较大的军粮、公粮及公用物品,须先通过各级评议委员会,决定各级之负担;如属急需不能召集会议或征捐数量较小,不便召开会议者,特(则)由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已评定之等级分别征、捐之。”
(三)“各民户之负担,应按级累进(如戊级负担一斤,丁级负担二斤,丙级负担四斤,乙级应负担八斤。”
此外,还规定了减、免负担的办法:(一)军、烈属可按其等级折半负担或免除负担;(二)鳏、寡、孤、独可酌情减免负担;(三)因灾无力负担者,可酌情减免负担;(四)因战争破坏受损坏者,可酌情减免负担。是减是免或减征多少,均由村农会或村评议委员会决定。至于村(街)负担的减征,则由多、县评委会按等级具体规定。
由此看来,在土地革命时期,在右江革命根据地不仅已经提出过“合理负担”的政策,而且还制定了相当具体的办法。抗日战争时期,有些敌后根据地实行合理负担政策时所规定的评定“分数”、按“分”负担办法,同右江革命根据地的评定等级,按级确定负担的原则是一致的。虽然由于右江革命根据地持续的时间很短(前后只有十个月),但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财政史上却书写了重要的一页。应该说,抗日战争时期,在华北各敌后抗日根据地,在华中、华南各敌后抗日根据地广泛实行的“合理负担”或“公平负担”的政策,实际上乃是土地革命时期右江革命根据地“合理负担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这一页革命历史的连续性是不容抹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