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6月5日财政部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5月28日颁发的《1985年国库券贴现办法》。现将该办法刊登如下:
1985年国库券贴现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国库券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券贴现,是指持券人在国库券兑付期之前因特殊困难急需用款时,将国库券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未到期贴现利息,付给现金的一种办法。
第三条 国库券的贴现,限于个人购买的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个人购买的1985年以前年度发行的国库券,以及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均不办理贴现。
第四条 国库券必须由购券人保存二年后方可办理贴现。银行办理1985年国库券贴现的起止时限为1987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止。
第五条 国库券的贴现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专业银行)指定所属分支行及城市办事处、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办理。
第六条 持券人办理贴现需持本单位证明和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并填写国库券贴现申请单(见附表,略)。
第七条 贴现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1985年国库券的贴现率为月息12.93‰。各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贴现...
本刊讯:6月5日财政部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5月28日颁发的《1985年国库券贴现办法》。现将该办法刊登如下:
1985年国库券贴现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国库券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券贴现,是指持券人在国库券兑付期之前因特殊困难急需用款时,将国库券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未到期贴现利息,付给现金的一种办法。
第三条 国库券的贴现,限于个人购买的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个人购买的1985年以前年度发行的国库券,以及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均不办理贴现。
第四条 国库券必须由购券人保存二年后方可办理贴现。银行办理1985年国库券贴现的起止时限为1987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止。
第五条 国库券的贴现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专业银行)指定所属分支行及城市办事处、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办理。
第六条 持券人办理贴现需持本单位证明和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并填写国库券贴现申请单(见附表,略)。
第七条 贴现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1985年国库券的贴现率为月息12.93‰。各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贴现率执行,不得自行变更。
第八条 贴现期从贴现月份算起,截至国库券到期月份止。贴现利息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银行付现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付现金额=国库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利息(贴现利息=国库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率×贴现期)
第九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手续,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分别制定。
第十条 凡伪造、变造、涂改、贬价收买国库券向银行贴现者,按照国库券条例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订、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