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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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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4年1月30日 (84)财税字第39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决定,为大力推行治理污染,鼓励综合利用,对于用地方自筹资金,排污费为解决污染而迁厂另建的环保建设项目,即治理废水、废气、废渣(简称“三废”)等建设项目,免征建筑税。但对以治理污染为名搞的其他建设项目,则应照章征收建筑税。
本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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