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王选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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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82年起,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为外商),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包括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设备和专有技术所发生的贷款、垫付款以及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20%的所得税,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在我国,这是一项刚开始征收的税,有些同志对为什么要征收这项税感到不理解,对征税的政策原则和规定也缺乏全面的了解。为了有助于这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本文就对外资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
对外资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作法。目前世界各国对外资利息的征税,一般都分两种处理:一是对外商设立营业机构所提供的贷款、垫付款和发行债券等取得的利息,采取按其所获得的纯利润,依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征税。在美国称为公司所得税,在日本国称为法人所得税。二是对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取得的利息,采取从源控制,由支付利息的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根据对78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统计,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有72个国家和地区,在这72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对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有67个。<...
从1982年起,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为外商),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包括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设备和专有技术所发生的贷款、垫付款以及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20%的所得税,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在我国,这是一项刚开始征收的税,有些同志对为什么要征收这项税感到不理解,对征税的政策原则和规定也缺乏全面的了解。为了有助于这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本文就对外资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
对外资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作法。目前世界各国对外资利息的征税,一般都分两种处理:一是对外商设立营业机构所提供的贷款、垫付款和发行债券等取得的利息,采取按其所获得的纯利润,依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征税。在美国称为公司所得税,在日本国称为法人所得税。二是对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取得的利息,采取从源控制,由支付利息的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根据对78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统计,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有72个国家和地区,在这72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对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有67个。
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所得税的一种从源控制扣缴征收的方式。之所以要在来源地采取由支付者扣缴的方法进行征收,是因为取得者没有设立事业机构或营业场所,不便于按照通常的计算程序和方法计算其应纳税的所得额。因此,各国普遍采取从源控制,单独规定比企业所得税税率低的比例税率,按收入全额不扣减费用征税。对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危地马拉为10%,菲律宾、马来西亚为15%,H本、比利时为20%,西德、泰国、南朝鲜、巴西为25%,美国、英国为30%,法国为38%,新加坡为40%。香港地区原征15%,从1982年起,对外币存放款的利息停止征税。
按照国际税收惯例,所得来源地国家拥有优先征税权。因此,各国对利息通常是由所得来源地的国家预先征一部分税,然后再由纳税人回到其居住国纳税,把在来源地国家已纳的税款从在本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通常称为税收抵免,因此,这项税收具有国家间分享的性质。一般在签订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都要对等地降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以日本国为例,他们同33个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双方把利息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降为10%的有21个国家,降为12%的有一个国家,降为12.5%的有一个国家,降为15%的有4个国家,降为30%的有一个国家,互相免税的有三个国家。有的国家当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协定所确定的税率时,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协定税率高于国内税率的,仍应按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
对来源于我国的外资利息征收预提税,是参照国际上的通常作法,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咨询查证之后确定的,既符合国际税收的惯例,又有利于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对外经济交往中的税收问题,维护国家权益。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之间资金流向是不同的。在发达国家之间,投资的方向和资金的提供,一般都是相互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主要是吸收外资,与发达国家进行经济合作中所发生的利息,其来源地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因此,严格确立所得来源地的管辖权,对发展中国家是极为重要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立足于自力更生,主要靠自己艰苦奋斗。同时,我们也要尽可能地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多引进一些可以利用的外国资金。税收是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引进外资,为发展我国经济服务的。从这个基本原则出发,参照国际税收惯例,合理地确定我国所应拥有的税收管辖权,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当前,国际上投资办企业的普遍现象是借款投资的比重大,支付的利息多。根据对美国14家工业企业和澳大利亚两家工业企业不同年份的决算报表统计,平均投入资本与借款的比例是3:7,也就是说借款占全部资金的70%,利息支出数额很大。在我国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如有一家合营毛纺厂,借款额相当于合营双方投资的两倍,每天支出的利息就有一万余元。特别是合营开办的旅游饭店,有的全部是用借款投资,而借款的利息是作为费用列支的,直接减少了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如某合营饭店的资金总额为6,000万美元,全部是筹借的贷款,要在合营期10年内还清本息,以年利率12%计算,共需付息6,607万美元,比本金还略多一些。按税率33%(包括地方所得税,不包括利润汇出的税收)计算,除去头三年减免所得税的因素以外,将减少企业所得税1,384万美元,相当于10年应纳所得税额的42%。如加上头三年减免所得税的数额,在合营期10年内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平均只有14.33%。这说明,借款投资比例的大小以及对其利息的税收处理,直接关系到投资双方或几方的利益分配和国家的财政收入。如果我国在税法上不确立对来源于我国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不进行征税,就会把我国应征的税款让给外国政府去征收,有损于我国的权益。
当前,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都很重视运用税收来维护各自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特别是在国家间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一般都要对等的降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如果我国没有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规定,就将失去一项争取有利于我方的谈判条件,并在这个问题上失去对等谈判的地位,不利于在对外谈判中维护我国的权益。
(三)
我国对外资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20%,同其它国家相比,不仅税率适中偏低,而且还有一些免税规定,实际征税面也是比较窄的。目前.对外资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外商贷款给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或同我国企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二是外商按一般商业信贷利率贷款给我国的企业,或为我国企业引进技术、购进设备和商品提供垫付款或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的利息,以及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包括经批准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信贷业务的投资公司)的利息,都免征所得税。对我国企业引进技术、购进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按出口信贷的利率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也明确不征税。同时还采取了一些减税、从低征税和明确不征税的暂行措施:
一、定期从低征税。一是对外商在1983年—1985年期间,同我国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二是对外国租赁公司在1983年—1985年期间,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我国企业的设备物件,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这样做,除了政策上的原因以外,同时也考虑到外商向我国企业提供贷款或资金存在着利差较小的实际情况。一般商业贷款的利差约为二厘左右,对利息全额按20%的税率征收的税额,在很多情况下,会超过外商取得的利差收入。所以,对利息的征税,既要考虑防止外商有可能利用贷款投资方式避税的一面,也要考虑外商提供贷款或资金的利息,借贷之间利差较小等实际情况。有些国家虽然对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比较高,但这些国家都和大多数与其有经济交往的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如英国已同9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都通过签订这类税收协定把税率降为10%。还有的国家采取互相免税的办法。我国处于对外经济开放的初期,虽然也在同一些国家谈判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但都没有正式签订。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地采取定期减税的暂行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在吸收外资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今后适应新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对用供货或提供劳务偿还本息的,明确不征预提所得税。这主要是指外商向我国企业提供技术和设备,由我国企业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本息,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的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对外商由此而取得的利息,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当前,同外商进行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是我国利用外资购进设备、引进技术采用较多的一种方式。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中的计息、付息情况很复杂。因此,对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中,有关外商提供的垫付款,延期付款和转借贷款的利息征税问题,应区别对待,明确一些征免税界限。按照现行规定,只对用现汇支付的利息征税,对用返销产品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和用工缴费偿还的,都暂不征税。这样,有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和对外提供劳务,减少用现汇支付的外汇负担以及计算征税中的一些实际困难。
采取以上减税、从低征税和明确不征税的措施,既坚持了税法上规定的征税权,又进一步从税收上放宽了政策。虽然在一段时间内会减少一些税收收入,但是这样做符合我国目前利用外资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对吸收外资,引进技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有利的。只要我们注意调查新情况,研究新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作法,就一定能把征收外资利息预提所得税这项新的工作做好。名词解释
出口信贷:指银行对出口贸易,特别是金额大、交货期长的成套设备出口所提供的一种优惠贷款。这种信贷官方给予一定的贴补,因此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和市场利率。同时官方或专门信贷保险机构还给贷款银行提供信贷保险,如果贷款者到期不能偿还,并由其负责赔偿。出口信贷分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
卖方信贷:即延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信贷。出口商为了多做买卖,允许买方赊购,分期付款。出口商与出口方银行签订信贷合同,取得对进口商垫付资金。进口商在订货时,仅交合同金额的15%作为定金,其余货款在全部交货或工厂开工投产后陆续偿还(一般每半年还一次,包括延付期间的利息)。进口商还款后,出口商再把贷款归还出口方银行。
买方信贷:是出口方的银行直接向买方或买方的银行提供贷款,用以向提供贷款的国家购买技术设备。它的特点是:①贷款一般仅限于向提供贷款的国家进口设备,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贸易合同的85%。②偿还期一般从最后一次交货半年后或试行运转后开始分期偿还,利息从每次用款日起,按实际天数计算,每半年付款一次。③贷款利率,一般按西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订的关于中长期最低利率的“君子协定”的规定。④需缴纳出口信贷保险费。此外还需负担管理费、承担费等。⑤采用这种信贷,出口商可以及时收到贷款,有利于资金周转。同时,由于现汇成交,买方对商品的报价、信贷保险、管理等费用,也便于比较。
拆放利率和加息率:拆放利率一般系指银行同业资金相互借贷的利率。这类借贷,由于时间短,相互有借有贷、交易频繁,很难严格区分每笔资金的存贷性质,因此这类资金的借贷通称为资金拆放。这类拆放资金存贷间的利率差距很小,一般只为0.25—0.5%,有的甚至还要低,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对隔夜或一、二天的拆放利率差距有时也很高。西方各大金融市场都规定该市场不同货币的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加息率主要指在国际金融市场筹借中长期贷款时,贷款利率往往规定在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基础上所增加的利息率。加息率一般为0.25—1.75%,大多固定不变,其大小主要根据贷款的期限、市场资金的松紧以及借款人的资信而定。
(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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