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日25月(83) 财税计字第15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已在全国试行。现将有关税收票证、统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增值税使用的税收票证问题。在增值税试行期间,可以“工商税专用缴款书”代用。并在“工商税专用缴款书”上加盖“增值税”戳记,以便识别。
二、有关社队企业交纳增值税的统计项目问题。为了全面掌握来自农村的税收数字,对在农村征收的增值税也应加以统计。即在工商各税、盐税分项目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六)“二、增值税”项下增设“其中:农村税收”一项统计指标,列在增值税的最后一项空格内。此项数字包括在工商各税总计的“其中:农村税收中。
另外,为了统计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的农村收入数字,在工商各税、盐税分项目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七)“九、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项下增设“其中:农村税收”,填列在工商各税、盐税分项目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七)“(三)烧油特别税”栏下最后一行空格中,列明“九、其中:农村税收”。